《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已经2001年4月25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部分旅游保险法规条款介绍。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六)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六条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可另行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附加保险事宜。
慧择提示:以上介绍的便是旅游保险法规条款,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投保和索赔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旅游保险法规在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还有力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