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业“八条底线”发布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资管业务规模膨胀,规模量得到大幅度上升。为更好地监管资管业,资管业“八条底线”进一步细化。
而针对诸多可能存在的问题,基金业协会亦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对资管业的行为边界进行明确;而其对行业的监管效力,还需等待执行来检验。事实上,一系列遭到监管层围堵的资管业违规行为,均是对资管业“八条底线”的逾越。
这八条底线最早由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去年9月份召开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郑州会议上提出。这八条底线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 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以及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而后基金业协会再度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下称细则),对“八条底线”进行细化。
例如在非公平交易等行为的定义上,细则将交易价格严重偏离、不正当交易、转移收益或亏损、违背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利益输送等七种违规行为囊括其中。
而根据细则,通过微信、博客等新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也将属于不适当宣传行为而违规。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细则较此前基金业协会下发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释义》(下称释义)也有所删减。
例如在分级计划杠杆倍数问题上,释义提出“劣后级投资者数量少于3人”以及“通过嵌套投资其他金融产品风险级份额,导致总体杠杆倍数大于10倍”等属于违规行为的部分在细则中已消失不见。
“有些修改的规定可能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劣后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三人,这样会给单一资金做劣后的项目带来难度。”前述资管部经理表示,“不过这个(细则)出来后,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最终还是明确了。”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正式发布。根据规定,资管业边界得到明确,对资管业的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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