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一位父亲买了一份价值49万元的保险后,与妻子双双失踪;6年后,父母被法院宣告死亡,作为当时那份保险的受益人的儿子刘刚,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却被以未交保费为由拒绝。在闹上法庭后,青羊法院于日前成功调解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最后,保险公司同意给付40万元给刘刚。
父母失踪 儿子喊赔
2002年,刘刚年仅12岁。当年的2月5日,其父刘清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吉祥相伴定期保险,保险金额49万元,保险期为10年,受益人是儿子刘刚,交费方式为每年交纳。在交纳了主险及附加险保费2013元,合同生效。当年的9月6日,刘清与妻子赵华开车外出后,再也没有回家。因公安机关最终未正式立案,其家人依法律程序向新津县人民法院申请两人死亡。
2008年2月21日,新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刘清、赵华死亡,并确认二人失踪时间为2002年9月6日。判决下达后,刘刚作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付。
保险公司表示,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公司可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但合同中又约定,投保人次年未交纳保费的,有60日的宽限期,如投保人还未交纳保费,则合同中止;合同中止后两年,双方仍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该合同。
达成和解 保险公司给付40万
通过承办法官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给付刘刚40万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这起案件是一个极其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此案系全国首例未交保费却“获赔”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是刘清,但刘清失踪了,保险费该谁付?在保监会所制定的保险合同中,没有在此种情况下保费交纳的约定。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条例规定投保人失踪后,其家属对保险公司应告知,以及保险费由谁交纳,以何种方式交纳等一系列的问题。对此,法官表示,这些“空白”需要保监会对所制定的格式合同进行完善,明确投保人失踪后,其家属和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