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近日发文规范团体保险业务,扩大了团体保险的投保人群,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而2005年文件则载明,“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
此次团险新规除调低人数标准外,在审批备案要求上也有松绑。通知称,团体保险应当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批准和管理。
慧择提示:近日,团体保险业务发展得到进一步规范。新规扩大了团体保险的投保人群,将有利于团体保险业务的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