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公司职工张某为抢救溺水同事李某不幸遇难,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其“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荣誉称号。张某家属提出工伤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一种观点认为,张某见义勇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毕竟,该项规定所涵涉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为基本特征,而张某的救助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仅为李某私人的生命权,难以将之纳入到“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范围之内。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应当纳入工伤赔偿范围。
首先,从法律意义上说,营救遭受生命威胁的他者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故见义勇为者的救助行为属于履行政府公共安全维护职责的行政协助行为,也就具备了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要素。
其次,无论是现代社会还是古代社会,无论是东方社会还是西方国家,见义勇为行为均是文明社会的高尚义举。在社会现实中,政府也往往借助表彰、宣传见义勇为等方式教育与引导公众自觉地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因此,见义勇为的受益对象可扩大到政府以及全社会。
再次,见义勇为作为一种行政协助行为与道德风向标,只要私主体之帮助与合作行为有利于政府公共职责的实现、紧急情况的处理、公共利益的维护,且其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公民义务,则其施以行政协助的损失就应由政府补偿,由全体纳税人均摊。这种损失上的补偿首先就表现为以认定工伤的形式对劳动者最为关切的获救助权进行有效保障,其次才是物质上或精神上的一种表彰或奖励。
慧择提示:尽管小编也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见义勇为应该是在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但是目前奋不顾身勇救他人生命的行为,仍然具有公益性质。所以很难获得工伤保险的理赔,我们在期待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全面的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们,要将工伤保险和商业人身意外险相结合,这样即便是意外事故发生了,您的家人也可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