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异地转出
(一)参保职工向开发区离职单位提出异地转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审核后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填写,并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企业经办人员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到分中心登记部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缴费凭证);
(四)将《缴费凭证》交付参保职工,由职工转交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几点注意事项:
1、2008年7月前离职的员工及个人缴费人员,由本人带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直接到社保登记部办理。
2、身份证地址与户口簿地址不一致的,以户口簿地址为准。粘贴户口簿首页及本人登记卡的复印件
3、《缴费凭证》不作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具体经办流程另行通知。
二、养老保险异地转入
(一)参保职工到转出地社保开具《缴费凭证》;
(二)由开发区接收单位在社保网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依据对方社保提供的《缴费凭证》填写相关信息;
(三)单位经办人员需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缴费凭证》、职工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人员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开发区录用登记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2010年以前入职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分中心登记部办理;
(四)分中心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将在15个工作日内在通知相关人员。
几点注意事项:
1、个人缴费人员转入流程同上,先到征缴个人缴费窗口缴费后,再办理异地接续手续;
2、在职员工申请异地转入的,在本市先做新参保缴费,次月办理转入手续;
3、对于开发区缴费与外省市缴费出现重复时,对于重复缴费部分应由职工本人自行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其他缴费记录予以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1)清理本市重复缴费的:持外省市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到一楼发放部办理;(2)清理外省市重复缴费的:到登记部开具《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回转出地社保清理重复缴费部分后,再重新开具《缴费凭证》。
4、外省市户籍人员在其他市就业的,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0周岁,不满足异地转入条件,为其添加“本市临时帐户”标识,不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经办时间:每月1-15日。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流程主要包括异地转出和转入,其中转入流程主要有开缴费凭证、填写相关信息等。此外,参保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时还需及时清理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