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来看,保险保障的覆盖面相对比较低,通过保险方式解决公众巨灾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每一次遭遇巨大自然灾害后,保险的补偿作用还很有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开始试点巨灾保险制度。
数据显示,1998~2014年,巨灾导致我国经济损失达6600亿美元,而保险损失仅为100亿美元,占比约1.5%。几乎可以忽略的保险补偿是巨灾保险机制的缺位。尽管随着去年保险“新国十条”的春风,巨灾保险也从默默静待变得跃跃欲试,但筹谋容易,落地难。
根据中央改革办的安排,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分为三个步骤,到2020年,巨灾保险制度才能逐步纳入防灾减灾工作当中。如今,巨灾保险顶层设计已经完成,接下来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日前,慕尼黑再保险披露的2014年全球巨灾数据显示,2014年,全球因自然巨灾所引起的总体损失共计1100亿美元,其中,保险损失约为310亿美元,保险补偿占巨灾损失近三成,达28.18%。总体而言,2014年全球未发生极端恶劣的自然巨灾,损失总额远低于过去10年的平均值。
尽管如此,仍有一组数据在整体平稳之中略显刺眼:以整体损失为标准,印度飓风“哈德哈德”造成的总体损失高达70亿美元,成为2014年最严重灾害,其中,保险损失仅占整体损失的7.57%,约为5.3亿美元;今年第二大自然灾害是日本大东京圈及周边地区的暴雪,造成59亿美元的整体损失,其保险损失高达31亿美元,占整体损失的52.54%;我国云南鲁甸地震是今年全球第四大自然灾害,造成5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保险损失几乎可以忽略。
量身打造“地方版”巨灾保险
差距是显而易见的,也是由来已久的。慕尼黑再保险的数据显示,1998~2014年,巨灾导致我国经济损失达6600亿美元,而保险损失仅为100亿美元,占比约1.5%。
差距背后是巨灾保险机制的缺位。不过,随着去年保险“新国十条”的春风,巨灾保险也从默默静待变得跃跃欲试。保险“新国十条”明确包括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同时,还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此后半年,地方版“新国十条”纷纷出台,其中对巨灾保险的筹谋也成为规定动作。如“广东版”提出,针对广东自然灾害多、防灾救灾工作压力大的实际,充分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和经济补偿功能,建立符合广东实际的巨灾保险制度,并以此为重要手段,完善广东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浙江版”提出,针对该省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积极争取国家巨灾保险政策支持,采取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在近年来地震灾害频发的四川,不但对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提出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要求,同时还注明责任单位,如制定巨灾保险试点方案的责任单位为四川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地震局;建立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责任单位为四川保监局、财政厅。
先行试点需地方政府给力
巨灾保险制度落地看似已“箭在弦上”,但筹谋容易,落地难。
在2013年8月,中国保监会就批复深圳、云南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其中,深圳开展综合巨灾保险试点,已于去年6月正式落地;云南试点则是针对农村居民房屋的地震保险。据参与云南地震保险试点工作的诚泰财险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云南地震保险尚未推出。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陈秉正分析称:“凡是试点,省里的财政都会有资金的支持。但问题是除了省里,还需要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支付能力。”
可见,地方政府财政支撑能力对于试点的影响尤为关键。2014年才获批试点巨灾保险的宁波市,在当年就已正式实施。
一位保险专家也告诉媒体人:“早在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就明确提出"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在此之后,无论是学界还是保险业界,都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充满了期待,但由于地震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在缺少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下,巨灾保险制度一直踯躅不前。实际上,无论是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数据的积累和国外成熟经验的借鉴来看,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都已经有了形成较为系统和可行方案的条件。”
制度建立亟待立法先行
与2009年缺少顶层设计不同,如今,巨灾保险顶层设计已经完成,接下来便是将每一项工作扎实推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林青认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首先需要颁行有关巨灾保险的立法为其制度构建和运行适用的依据。
根据中央改革办的安排,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2014年底前完成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专题研究,明确巨灾保险制度的框架;第二步,2017年底前完成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推动出台巨灾保险条例,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第三步,2020年将巨灾保险制度逐步纳入防灾减灾工作当中。
另外,贾林青也指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以及发生自然灾害的规律和主要巨灾的类型均有所不同,因此,不宜采取综合立法来统一规定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而应当针对发生较为频繁、造成损害后果比较重大、影响程度巨大的地震、台风、洪水、干旱等各项巨灾,分别制定单项灾害保险法,专项规定相应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并根据各项巨灾发生的规律确立有针对性的巨灾保险规则。
如此看来,巨灾保险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既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又符合实际需要并对全国具有示范意义,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目前,我国正在试点巨灾保险制度,很多地区都量身打造了“地方版”巨灾保险。对此,专业人士表示,巨灾保险制度落地看似已“箭在弦上”,但筹谋容易,落地难,因此地方政府需加大财政支撑能力,颁行有关巨灾保险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