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人寿多笔短期关联交易浮出水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披露的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显示,截至2015年1月5日中荷人寿披露的23项关联交易信息中,6项为与股东北京银行的7天通知存款关联交易。在6月27日、9月25日、9月28日、12月26日,中荷人寿分别向北京银行以7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入0.6亿元、0.6亿元、0.4亿元、1.2亿元。10月10日,中荷人寿从北京银行支取了1亿元的7天通知存款。
上述已披露的7天通知存款关联交易公告显示,交易决策机构为中荷人寿董事会,决策时间均为2014年4月14日,审议结论为,同意授权中荷人寿与其股东北京银行于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任意一天的最高存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13 亿元(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额的5%)情况下进行存款业务;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与北京银行进行代理保险业务、投资理财业务等相关业务。
公告显示,截至2014年11月底,中荷人寿共持有北京银行活期存款人民币0.1131亿元,2014年末最后一笔存入7天通知1.2亿元后,剩余关联交易额度2.82亿元,“在董事会授权的关联交易额度范围内”。发现,上述7天通知存款利率均为1.485%,公告称定价政策为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定价,定价依据为7天通知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其他的信息披露情况来看,银行系保险公司向股东银行存款的关联交易并不鲜见,但罕有7天通知存款的形式。关联交易存款以3个月、6个月、一年期或更长期限的情况居多。
中荷人寿季末交易是否“冲时点”存疑
从上述信息披露日期看,中荷人寿以7天通知存款的形式与北京银行进行关联交易的情况已经持续超过半年。某保险机构人士对表示,所有这种关联交易皆在季末前2、3日发生,存续期间正好于银行“冲时点”的时间段内。日常并未有类似活动,可见其并非是主要的流动性管理工具,这很难回避外界对其关联交易真实目的的猜测。
2014年9月,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并规定商业银行应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
梳理公开资料发现,在该通知发布后,中荷人寿仍在季末“敏感”时点有多次7天存款关联交易动作。按照中荷人寿公布的“超过百亿”的体量,及其在北京银行可以进行关联交易的授权敞口5%计算,中荷人寿在北京银行敞口加总最多也只有5亿元左右。但从信息披露的情况看,除了上述7天通知存款外,中荷人寿还有2次披露了购买北京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
亦有银行系保险公司人士表示,这样的关联交易并无不当。在遵守银监会、保监会相关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相关业务符合公司运行情况,都是可以接受的。“本来股东就是银行,牵涉到资金划转的情况也是常见现象。”但从时间和方式上看,这样的关联交易确有难以理解之处:“一般时点前后的资金价格还是很高的,保险资金这时即使只做逆回购,收益率一般不会低于3%,这要比7天通知存款的利率高出近一倍;如果同期用于货币型基金投资,收益也肯定比7天通知更大。”
对此,中荷人寿相关负责人在回复时表示,“各个公司资金运用的方式方法可能不一样,中荷人寿按照保监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7天通知是保监会允许的资金运用品种,可以提高短期资金的收益,比活期收益要高,风险性非常低,流动性也比较好”。此外,“北京银行是中荷人寿保险产品的销售主渠道之一,通常月末的时候中荷人寿销售的保险会有一些正常的给付、退保。中荷人寿根据业务需求等各方面考虑,在北京银行投资账户会适当放一些短期的头寸,这样调度起来比较方便。”
“7天通知比货币、回购的安全性、流动性都要好,这是出于公司自身投资工具选择的考虑。”中荷人寿相关人士强调,“有时候市场的流动性不好,也会有风险。各个公司的考虑不一样,这只是一个投资工具而已,没有什么特别的性质。”
但有业内人士表示,7天通知存款在期限、流动性方面和货币基金、逆回购相比并无明显优势,后者在资金取出上反而相对灵活。在安全性上,逆回购是否比城商行的7天通知存款不安全难以断言。“以7天通知的形式与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样的决策有可能占用关联交易额度,使外界产生不必要联想。”熟悉银行系保险机构背景人士对表示,其实作为关联方的银行和保险在“支持”上并非“一厢情愿”。一方面,作为股东的银行在必要时会寻求保险机构所拥有的包括资金在内的资源;另一方面,银保渠道依然是保险公司获取保费的重要途径,对于银行控股的保险公司而言,其保险产品更倾向于依赖股东的网点销售,而且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也部分承担风险管控的压力。
合资保险机构面临治理课题
2013年7月,北京银行发布公告称,ING保险将其所持中荷人寿股权转让给巴黎保险集团(该股权交易尚待监管机构核准),巴黎保险集团成为中荷人寿的新股东。股权变更后,巴黎保险集团及北京银行双方各持有中荷人寿50%的股权。2014年9月11日,保监会批准荷兰保险II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荷人寿50%股权转让给法国巴黎保险集团。
公开资料显示,巴黎保险集团隶属于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整合了法国巴黎银行旗下人寿、财产及意外保险附属公司的业务,专门开发储蓄及保险产品及服务。彼时有分析认为,新的外方股东的市场经验和资源或有助于中荷人寿业绩提升。
保监会公布的行业统计情况显示,类似中荷人寿这样的持股结构为“50%-50%”的保险公司目前有20余家,而实现盈利的公司不到一半。某中型保险机构人士认为,就典型的中外资对半持股机构的发展情况看,有利因素是股东之间可以互相借鉴管理经验,分享原有的市场资源;不利因素则是双方在渠道开拓、人才对接、市场环境适应和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可能为磨合增加难度,业内不乏有因此分道扬镳的案例。
“如果在理念和展业上都能很好融合,那么机构的发展将会比较顺利。但如果股东间‘话语权’或实际控制力失衡,则将给保险公司治理和决策造成巨大阻力,从而扩大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也是未来合资保险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前述机构人士表示。
慧择提示:目前,中荷人寿多笔短期关联交易浮出水面,季末交易是否“冲时点”受到市场的质疑。此外,目前我国合资保险机构面临治理课题,中荷人寿在发展上还需要多加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