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促进医疗保险健康有序发展,近日,青岛市人社局出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那么该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又可以给参保人员带来哪些保障呢?
青岛市人社局5日出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审验和管理做了详细规定,医保定点药店和特供药店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出现七种情况之一将取消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定点药店营业时间需药师在岗
医保定点药店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配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需具备以下条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店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符合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等相关要求;药店应配备至少两名药师,并符合相关要求;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所配备的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在医保管理信用记录中一年内无不良记录;营业时间有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岗审核和调配处方,营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药店营业用房使用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县(含)以上城区单体零售药店不少于100平方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少于60平方米;县以下农村药店不少于 40平方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药店及其职工依法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申请医保特供药店需满足九条件
特供药店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特供药店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特供业务的医保定点药店。
申请社会医疗保险特供药店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应为从事医药产品、医用材料批发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与所属批发企业(集团)同一法人,所属批发企业或集团应具有与医保特供项目销售服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药店拥有医保定点药店资格;药店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药店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药店所属批发企业(集团)通过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认证);药店所属批发企业(集团)在青岛地区拥有至少10个药品品种的独家销售权,其中国家一类新药不少于3个;药店所属批发企业(集团)近三年药品类年营业收入均超过1亿元;具备特供业务所需的物流、配送、销售条件;近三年药店及所属批发企业(集团)无药品经销、医保管理重大违规行为。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有时间限制
青岛市规定,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提交材料的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个工作日。提交材料的地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门诊医疗机构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窗口提交材料;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医疗机构到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具体地址以各市设置为准。
凡是申请特供药店资格的申请人不分区市统一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具体地点:市政府二期1617室。
定点药店资格有效期三年
医保定点药店和特供药店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定点药店、特供药店资格有效期情况,安排有效期延续审验。具体审验时间和审验范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审验前确定并发布通知。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医保定点药店,按规定予以取消资格:未按规定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的;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时不能按要求提供审验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时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弄虚作假取得医保定点资格被查实的;违反服务协议内容规定情节严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的;药店主动申请注销或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注(吊)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过期失效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校验的。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近日,青岛市人社局出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提交材料的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医保定点药店和特供药店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