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苏省人社厅大力推进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建设,构建起了现代工伤保险体系,特别是将建筑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面、降低了企业风险,为建筑企业农民工系上了“安全带”。
据江苏省人社厅副厅长陈励阳介绍,截至11月底,江苏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1514.22万人,其中农民工是542.15万人,实现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全部参保;稳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年调整幅度达10%以上。
同时,该省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范化、信息化、便民化建设,完成工伤认定10.7万件,劳动能力鉴定6.6万件;加强工伤康复示范建设,推进异地康复,让制度惠及更多的参保人员。目前,该省工伤预防培训达8196人次,工伤康复职工有1693人。
法律做支撑参保更灵活
如何维护建筑行业农民工权益,让遭遇工伤的农民工得到及时救治、享受待遇,必须有法律的支撑。为此,江苏省人社厅联合原省建设厅、建筑工程管理局,转发原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见的通知》,解决了建筑企业工人工伤权益维护难的问题。
为了破解建筑企业工人流动性大、难以按工资总额实名参保等问题,江苏省允许建筑企业按工程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对建筑项目层层转包、用工关系复杂等情况,他们规定,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建筑企业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且未参保的,员工在生产经营地遇到工伤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江苏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陈敏仁介绍说。
江苏省是一个建筑业大省,也是建筑工人输入输出大省。为了推进建筑企业参保,他们把建筑工人参保作为工伤保险扩面的重中之重。实施“平安计划”5年来,他们将建筑企业等高风险行业用工单位作为重点,大力推进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至2010年底,江苏省圆满完成“平安计划”专项行动,全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473.66万人。
为了鼓励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江苏省创新参保方式,采取优先参保、五险合一等参保方式,让企业自主选择、灵活参保。例如,对建筑企业五险合一参保尚不能实现的地区,他们允许为建筑工人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待条件合适时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
同时,江苏省人社厅大胆探索,建立按项目参保方式,并且与建设厅出台了按项目参保、建设代征、动态报备的参保政策,以建筑工程项目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参保缴费金额,参保人员名单由企业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
待遇有保障监管靠合力
依法落实各项工伤待遇,不断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是江苏省工伤保险工作的亮点。他们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政策,使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工伤待遇得到较好保障。
他们积极救治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如果遭遇工伤事故,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切实维护了建筑企业工人的权益。
他们依法落实工伤建筑工人相应等级待遇,被鉴定为1级—4级伤残的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定期待遇;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员工,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或退出工作岗位,由单位发放伤残津贴;被鉴定为5级—10级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依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了及时发放工亡职工待遇,江苏省对工亡职工亲属及时发放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同时,他们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水平,合理调整建筑企业工伤职工定期待遇,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
“我们还建立了联合监督机制,形成多方监管合力,注重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联合执法,切实维护了建筑企业农民工的权益。”陈励阳说,他们加强信息共享,与安监、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掌握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情况,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环节,江苏省人社厅及时审查建筑企业的参保情况,发现未参保的建筑用工企业及时通报给劳动监察机构,督促企业参保。
同时,他们与安监、建筑等部门配合,对不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工地悬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标明参保项目、参保日期,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将查出的不参保企业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江苏省鼓励建筑企业参保工伤保险,而且待遇有保障监管靠合力。此外江苏省还积极成立了联合监督机制,从而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