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文件,对全市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待遇进行上调。这已经是2008年以来,我市连续第7年为工伤职工提高上述三项待遇。
根据本溪市不同行业工资差别较大的因素,并结合本溪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增长情况,此次待遇调整对象范围是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其中,一级伤残职工每月伤残津贴增加15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最低伤残津贴分别调整为2000元、1890元、1780元和1670元,低于此标准的应予以调整。
退出工作岗位后享有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由每月1450元调整到1570元,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由1200元调整到1300元,部分不能自理的,由1000元调整到1080元。
同时,对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慧择提示:七年来,本溪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全市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待遇进行上调,从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