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有望在近期出台
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12月10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保险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面对野蛮发展的互联网保险,假网站、假保单、虚假夸大宣传、理赔服务不到位等现象层出不穷,一些网销保险过分夸大收益率,偏离保险保障本质的行为也曾被监管部门叫停。《办法》作为国内首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文件,一直游离在监管灰色地带的互联网保险将有规可循。据悉,具体细则有望在近期出台。
严禁片面夸大收益
近两年,互联网保险产品快速发展带来的风险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在此之前,一些互联网保险公司存在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过分宣传预期投资收益率、万能险产品销售时间误导、未充分提示投资风险等问题,因此多家保险公司淘宝旗舰店曾采取了停业措施。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明确,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非固定收益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加强第三方平台监管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还加强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保险机构应当将保险监管规定及有关要求告知合作单位,并留存告知记录。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工清晰、责任明确。
对于第三方平台的权责,《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此外,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于承保后24小时内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人的完整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慧择提示: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市场关注的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等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而且从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