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日前授权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深圳保监局(以下称“试点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各保险机构在上述6省市的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投资项目注册登记或投资后,接受试点保监局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监管。
保监会要求,在上述6省市辖区内经营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保险类子公司除外)的资金运用,接受试点保监局的风险监测。各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明确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做好与属地保监局的汇报沟通,积极配合试点保监局的属地监管工作。
另外,保监会明确,通知未涉及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事项仍按照现行监管规定执行。各保险机构在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慧择提示:目前,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的监管权下放。江苏、湖北、广东等地保监局可以行使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保险资金的投资监管力度将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