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而此次制定的新标准涉及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26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事项。将近几年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内容统一纳入并加以细化。
据介绍,在一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经常会设定行政处罚幅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机关则会视违法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具体情况,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即在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最终的处罚额度。市人力社保局表示,随着近几年《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新增加的一些条文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内容更加丰富和具体,行政处罚事项数量也不断增加,但原先所设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工作。为保证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致性,规范自由裁量行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发生,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媒体人在新的裁量标准中看到,包括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退还中介服务费、用人单位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等26项人力社保方面的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罚标准被一一明晰。
按照裁量标准,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按欠缴数额确定罚款标准。对于欠缴数额1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一倍标准罚款;欠缴数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二倍标准罚款;欠缴数额30000元以上的,按欠缴数额三倍标准罚款。即欠缴社保费30000元的,光罚款就要交90000元。
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按是否建立名册或者已建立但内容缺项多少确定罚款标准。对已建立职工名册缺项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缺一项罚款2000元,最高罚款20000元;干脆未建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20000元。
据悉,新的《裁量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慧择提示: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金额30000元以上的,将按三倍标准罚款。此外,为了保证全市各级部门在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致性,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