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巨灾保险是社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很重要。目前,巨灾险制度终于逐渐落地,保监会近日透露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路线图”。
巨灾保险缺失之痛
近年来,中国因灾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足问题不断凸显,折射出巨灾保险制度缺失之痛。
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目前我国的灾害补偿多借助于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救助,整个保险业的巨灾保险赔款不到灾害损失的1%,而国际上一般占比则为30%-40%,我国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财政负担将明显减轻。
对于巨灾险设立的重要意义,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张楠楠表示:“巨灾险对于我国而言是重要的损失融资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通过保险提高损失补偿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保险实现巨灾风险的整体性管理,更好地实现风险分散,同时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水平。”现阶段我国灾后补偿仍采用政府财政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灾后融资形式,这在灾后重建的快捷性与成效性方面都受到影响。而这种国家财政承担灾后救助和救济任务的模式,造成社会普遍存在过分依赖政府救济的心态。同时降低了人们防灾防损的积极性,增加了巨灾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后果,最终也会增加灾害的社会成本。尽管全社会呼声不断高涨,但我国巨灾险却“千呼万唤难出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指出,巨灾保险本身的特性,跟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同,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如果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保险价格会很高,群众买不起;但是如果价格过低,地震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又赔不起,巨额保费从何而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仍面临矛盾,但如果只从技术的角度或是从数据的积累和国外成熟经验借鉴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都已经初步具备了形成较为系统和可行方案的条件。国际上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由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二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都给予极大的支持。
那么,为何我国巨灾险总是呼之难出?难以协调是根本原因。张楠楠表示:“由于风险单位之间的强相关性以及风险的复杂性,巨灾保险本身缺乏一般保险产品的技术基础,因此,除了商业保险的参与,巨灾保险制度的设立还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各级灾害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其他部门的协作,更多时候还需要跨区域合作,其目标一方面是为了实现经济上的损失分担,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技术上的可行性。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事项繁多难度较大。”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则认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非常紧迫,目前最重要的是立法。这样参保对象、承保范围、保费补贴等各方责任义务才能落实。
建立混合补偿机制
在呼之难出的背景下,要想让巨灾保险制度完整落地,则需要一整套科学系统的法则。商业保险定价和运作的基础是大数法则,但巨灾保险则不能遵循,巨灾风险具有突发性强、风险结构复杂和损失程度大的特点,一场灾难可能会吞噬掉一个保险公司十年甚至二十年的保费,决定了任何单一的灾害补偿形式都不可能真正解决巨灾的补偿问题,而是客观上需要一种混合型的灾害补偿机制,即由多层次巨灾补偿方式共同构成社会化的巨灾补偿机制。
因此,保险公司单独运作巨灾保险是不可能的。在国际上通用的规则是,一定要有政府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国家财税的扶持。鉴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巨灾保险的多头管理和平行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我国的巨灾保险必须实行“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方式,即由国务院发出指令,指定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巨灾保险法规。目前,我国政府介入巨灾保险制度仍处于初级阶段,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分歧并未得到解决—政府在巨灾保险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责任、做些什么工作,相关政府机构部门间如何协调,政府和保险公司间保险责任如何划分,巨灾保险金的运作和经营采取什么模式,都还不确定。
对于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张楠楠说:“目前行业内对巨灾保险实践存在的共识是,政府需要更多地做好制度设计者以及最后融资者的角色,即在前期的制度安排上组织各方力量进行协作,并在后期的损失补偿方面做好最后的经济保障。”在“政府之手”的有力引导和呵护下,“市场之手”的力量同样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保险公司本身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所担的职责,张楠楠同时指出:“保险公司需要更多地在技术上进行准备,对于巨灾风险规律及消费者心理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力求从合同设计、定价以及运作机制上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政府从“一手包揽”到“有限兜底”的职能转变不能一蹴而就,巨灾保险制度匆匆上马是不可行的,一项关系民生的重大制度的落地实施是轰动的,但是轰动过后如何保证长久地服务民生才是有意义的。
试点实践探索路子
6月1日起,深圳巨灾保险正式进入试点实施阶段。作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初步探索,各界对深圳巨灾保险试点充满期待,这一试点更是被称为巨灾保险的“中国样本”。
深圳的巨灾保险制度包括政府救助、巨灾基金和商业保险三个部分。其中,深圳市政府每年出资3600万元向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用于15种常见自然巨大灾害,覆盖灾害发生时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应急转移救助。对于救助范围的15种灾害,救助项目为因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医疗费用、残疾救助金、身故救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每人每次灾害人身伤亡救助最高额度为10万元,每次灾害总限额为20亿元。
从深圳此次的巨灾保险模式看,解决巨灾了风险的核心问题—资金,解决资金来源用了三种途径,即政府财政、社会筹资和个人投保。从目前情况看,这种“三位一体”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不过要真正解决巨灾保险的资金来源,还需进一步创新支持巨灾保险的金融手段。从国际经验看,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解决巨灾保险资金不足的有效手段,主要形式包括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期权、巨灾债券等。我国也可以“拿来”这些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比如发行国家地震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
但在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看来,深圳的这种模式并不可复制,原因是,深圳的试点由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与经济较为发达的深圳相比,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很难做到。再者,深圳的试点是保人,虽说人的生命无价,但是从目前来看,大量的巨灾损失还是在财产或是建筑物上。
而广东最近再推出了巨灾险保险指数模式,即风险达到预定数值则触发理赔机制。同时宁波也由政府出资为市民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宁波市政府将每年出资数千万元投保巨灾保险,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发生时处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如因灾发生人身伤亡,市域内常住居民的家庭财产如因灾产生损失,均可获得救助。随着巨灾险的不断落地生根,越来越多的经验模式会在实践中被不断探索,正如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所言,这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契机,努力开创巨灾保险发展的新局面。在国家的重视下,使巨灾保险完整落地,真正惠民。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制度框架,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此外,建立混合补偿机制对巨灾保险的实施也很重要,巨灾保险“中国样本”正在积极探索与发展。
巨灾保险缺失之痛
近年来,中国因灾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足问题不断凸显,折射出巨灾保险制度缺失之痛。
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目前我国的灾害补偿多借助于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救助,整个保险业的巨灾保险赔款不到灾害损失的1%,而国际上一般占比则为30%-40%,我国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财政负担将明显减轻。
对于巨灾险设立的重要意义,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张楠楠表示:“巨灾险对于我国而言是重要的损失融资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通过保险提高损失补偿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保险实现巨灾风险的整体性管理,更好地实现风险分散,同时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水平。”现阶段我国灾后补偿仍采用政府财政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灾后融资形式,这在灾后重建的快捷性与成效性方面都受到影响。而这种国家财政承担灾后救助和救济任务的模式,造成社会普遍存在过分依赖政府救济的心态。同时降低了人们防灾防损的积极性,增加了巨灾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后果,最终也会增加灾害的社会成本。尽管全社会呼声不断高涨,但我国巨灾险却“千呼万唤难出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指出,巨灾保险本身的特性,跟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同,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如果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保险价格会很高,群众买不起;但是如果价格过低,地震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又赔不起,巨额保费从何而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仍面临矛盾,但如果只从技术的角度或是从数据的积累和国外成熟经验借鉴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都已经初步具备了形成较为系统和可行方案的条件。国际上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由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二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都给予极大的支持。
那么,为何我国巨灾险总是呼之难出?难以协调是根本原因。张楠楠表示:“由于风险单位之间的强相关性以及风险的复杂性,巨灾保险本身缺乏一般保险产品的技术基础,因此,除了商业保险的参与,巨灾保险制度的设立还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各级灾害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其他部门的协作,更多时候还需要跨区域合作,其目标一方面是为了实现经济上的损失分担,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技术上的可行性。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事项繁多难度较大。”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则认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非常紧迫,目前最重要的是立法。这样参保对象、承保范围、保费补贴等各方责任义务才能落实。
建立混合补偿机制
在呼之难出的背景下,要想让巨灾保险制度完整落地,则需要一整套科学系统的法则。商业保险定价和运作的基础是大数法则,但巨灾保险则不能遵循,巨灾风险具有突发性强、风险结构复杂和损失程度大的特点,一场灾难可能会吞噬掉一个保险公司十年甚至二十年的保费,决定了任何单一的灾害补偿形式都不可能真正解决巨灾的补偿问题,而是客观上需要一种混合型的灾害补偿机制,即由多层次巨灾补偿方式共同构成社会化的巨灾补偿机制。
因此,保险公司单独运作巨灾保险是不可能的。在国际上通用的规则是,一定要有政府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国家财税的扶持。鉴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巨灾保险的多头管理和平行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我国的巨灾保险必须实行“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方式,即由国务院发出指令,指定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巨灾保险法规。目前,我国政府介入巨灾保险制度仍处于初级阶段,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分歧并未得到解决—政府在巨灾保险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责任、做些什么工作,相关政府机构部门间如何协调,政府和保险公司间保险责任如何划分,巨灾保险金的运作和经营采取什么模式,都还不确定。
对于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张楠楠说:“目前行业内对巨灾保险实践存在的共识是,政府需要更多地做好制度设计者以及最后融资者的角色,即在前期的制度安排上组织各方力量进行协作,并在后期的损失补偿方面做好最后的经济保障。”在“政府之手”的有力引导和呵护下,“市场之手”的力量同样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保险公司本身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所担的职责,张楠楠同时指出:“保险公司需要更多地在技术上进行准备,对于巨灾风险规律及消费者心理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力求从合同设计、定价以及运作机制上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政府从“一手包揽”到“有限兜底”的职能转变不能一蹴而就,巨灾保险制度匆匆上马是不可行的,一项关系民生的重大制度的落地实施是轰动的,但是轰动过后如何保证长久地服务民生才是有意义的。
试点实践探索路子
6月1日起,深圳巨灾保险正式进入试点实施阶段。作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初步探索,各界对深圳巨灾保险试点充满期待,这一试点更是被称为巨灾保险的“中国样本”。
深圳的巨灾保险制度包括政府救助、巨灾基金和商业保险三个部分。其中,深圳市政府每年出资3600万元向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用于15种常见自然巨大灾害,覆盖灾害发生时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应急转移救助。对于救助范围的15种灾害,救助项目为因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医疗费用、残疾救助金、身故救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每人每次灾害人身伤亡救助最高额度为10万元,每次灾害总限额为20亿元。
从深圳此次的巨灾保险模式看,解决巨灾了风险的核心问题—资金,解决资金来源用了三种途径,即政府财政、社会筹资和个人投保。从目前情况看,这种“三位一体”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不过要真正解决巨灾保险的资金来源,还需进一步创新支持巨灾保险的金融手段。从国际经验看,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解决巨灾保险资金不足的有效手段,主要形式包括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期权、巨灾债券等。我国也可以“拿来”这些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比如发行国家地震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
但在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看来,深圳的这种模式并不可复制,原因是,深圳的试点由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与经济较为发达的深圳相比,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很难做到。再者,深圳的试点是保人,虽说人的生命无价,但是从目前来看,大量的巨灾损失还是在财产或是建筑物上。
而广东最近再推出了巨灾险保险指数模式,即风险达到预定数值则触发理赔机制。同时宁波也由政府出资为市民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宁波市政府将每年出资数千万元投保巨灾保险,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发生时处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如因灾发生人身伤亡,市域内常住居民的家庭财产如因灾产生损失,均可获得救助。随着巨灾险的不断落地生根,越来越多的经验模式会在实践中被不断探索,正如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所言,这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契机,努力开创巨灾保险发展的新局面。在国家的重视下,使巨灾保险完整落地,真正惠民。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制度框架,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此外,建立混合补偿机制对巨灾保险的实施也很重要,巨灾保险“中国样本”正在积极探索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