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目前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办最广泛、承保量最大、运作最规范的出口信用保险。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范围
根据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的规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付款条件为商业信用方式。它主要是指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都是银行跟单托收方式。
2.信用期不超过180天。信用期是指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方从提单日起或见单日起或交货日起到应该支付货款的最大时间间隔。
3.出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生产或制造。
但是,有些业务不适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这些业务包括预收全部货款后发货的出口贸易、不通过货币结算的易货贸易、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寄售贸易、通过政府协定设立的清算账户结算的贸易、中长期资本性货物的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等。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特点
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可以:保障您的收汇安全;提高您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为您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助一臂之力;为您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可使您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扩大经营能力;帮助您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障责任和除外责任
1.保障责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发运货物后由于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引起的货款损失。
(1)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包括:买方被宣告破产或实际已资不抵债;买方拖欠货款达6个月(或4个月)以上;买方违约拒收货物,致使货物被运回,降价转卖或放弃。
(2)政治风险。政治风险包括:买方国限制汇兑;买方国禁止贸易;买方国吊销有关的进口许可;买方国颁布延期付款令;买方国发生战争、动乱等;买方国发生非常事件,如大面积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2.除外责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不负责赔偿的损失主要有:
(1)货物运输险项下的损失;
(2)汇率变动损失;
(3)被保险人违约或违法所致的损失;
(4)买方违约在先情况下被保险人坚持发货所致的损失;
(5)由于买方违反本国法令未获进口许可证所致的损失;
(6)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买方的代理人所致的损失;
(7)被保险人未按时办妥投保手续的出口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8)被保险人向未经信用保险公司批准买方信用限额,或不适用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
(9)在损失发生之日两年内,被保险人仍未向信用保险公司索赔的损失。
(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工作
短期出口信用险的承保工作分为保单的承保、国家的承保、买方的承保和出运的承保。四个步骤依次进行,由粗到细,由总括到具体。四个步骤缺一不可,不得颠倒。短期出口信用险一般不接受仅投保个别出运或个别买家或个别国家的投保。只有在投保人同意全部投保其保单适用范围内的出口货物的前提下,保险人才会进一步考虑对特定国家和特定买家的出口的承保。
1.保单的承保。保险人要认真研究投保人通过投保单提供的资料,并据以正确地签发保险单,尤其是填好保单明细表。保单的承保的内容包括:
(1)保单开始生效的时间。
(2)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每一买家的信用限额。
(3)赔偿百分比。
(4)保单赔偿限额。
(5)保险费率。
(6)批注。
2.国家的承保。签发保单时附带的国家表代表了信用保险公司对各特定国家的承保态度。国家表的制订是建立在信用保险公司对各个国家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评估国家风险主要考察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如社会制度、政府稳定性、经济水平、外汇储备、法律环境、商业习惯和对华关系等各个方面。
国家的承保高于买方的承保。如果某一国家的风险不可接受,就没有必要考虑是否承保该国的某一买方。
3.买方的承保。买方的承保是通过逐一审批买方信用限额来实现的。
经批准的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循环使用信用限额是以被保险人的某一指定买方未付款余额不超过信用限额为前提。
4.出运的承保。在完成上述三个步骤的承保后,还要求被保险人于每批货物出运后,及时向信用保险公司申报其每批出口货物的国别、买方、商品、出运时间、支付条件、发票号和发票总值等,以便信用保险公司计算和收取保险费。
(五)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赔偿处理
1.索赔时效。当获悉买方破产的消息,或买方拖欠货款已,经超过一定时间,或买家提出不赎单收货,或买方所在国发生事变影响到买方按时支付货款时,根据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告知信用保险公司其可能受损的每批出口货物的品名、支付条件、出运日期和受损金额等详细情况。索赔时效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满两年止。保险人收到“可能损失通知书”以后,理赔工作就算开始了。
2.施救措施。理赔人员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指导被保险人及时采取减少和挽回损失的措施。
3.索赔文件。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
(1)证明被保险人已按贸易合同出口的文件,如买卖合同、提单、发票、汇票、报关单和托收委托书等;
(2)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已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文件,如保险单、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及保费计算书等;
(3)证明损失确实已经发生及损失原因、损失金额的文件,如银行有关买方不赎单、不付款的通知,买方破产的法律文件或报刊报道,转卖货物的发票及有关费用的收据等;
(4)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保单条款规定的义务,并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的文件,例如双方往来函电、拒付抗议书等。
4.赔偿等待期。
如果损失原因为买方拖欠货款,则赔偿等待期为4个月。
买方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该货物重新出售或处理完毕后1个月。
由于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该政治风险事件发生后4个月。
5.赔款转让。
出口信用保险的赔偿是以被保险人的债权转让为前提的。
6.追偿。追偿工作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要性高过其他任何保险。这是因为:
(1)追回款收入可观,在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收入中占有相当比重,对改善经营成绩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积极追偿也是对国际贸易正常秩序的维护,如果只赔不追,必将导致更多赔案的发生。
(3)通过追偿可以进一步搞清案情,有助于查明错赔和骗赔案件。
(4)追偿过程中可以获取大量承保时需要的信息。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最广泛、承保量最大、运作最规范的出口信用保险,而且,其还具备收汇安全、竞争力强、追讨欠款等特点。不过,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需满足以上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