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我们精算一个部门的事”
11月6日,中国保险业第二代监管体系的技术标准,那17套监管规则,第一次合集印刷。“寿险公司需要在产品结构、投资配置上做自我评估和调整。投资较为激进的公司要么做结构调整,要么补充大量资本金。”股东们可要注意了:当经营层再报告说偿付能力不足、需要增资的时候,或许应该甄别清楚究竟是规模扩张需要,还是管理层的风控能力太差了,加大了资本成本。未来一家机构可以通过增加其风控能力,减少最低资本要求来提高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再是增资、发债和分保等传统途径。“这不是我们精算一个部门的事,要让老板理解它甚至直接影响着公司未来的战略决定,也要让投资、风控和产品等各大部门清楚明白每一个选择所对应的资本占用都有所不同。”一位精算师说。由于控制风险能力不同,保险机构可将最低资本减少10%,也可增加40%。这不是公司唯一风控途径。固有风险中,股票投在主板还是创业板,房地产投资在省会城市还是境外,再保交易对手选择境内还是境外,都对应不同的风险系数和不同的资本要求。产品的选择也是一样。寿险折现利率的测试方案就引入了终极利率的概念,长期寿险占比越高,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改善越大。
而高现价类产品,根据“偿二代”方案,会对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有不利影响。一方面公司要短期内达到高投资收益,则需要做大风险投资,也就推高了资本要求;另一方面,短期万能等理财类险种对公司几乎没有内含价值贡献,盈利能力下降减少实际资本。
“所以寿险公司需要在产品结构、投资配置上做自我评估和调整。投资较为激进的公司要么做结构调整,要么补充大量资本金。”上述人士分析称。偿付能力充足率,由机构的实际资本除以监管的最低资本要求而得出。现行标准最低资本,也就是分母部分,主要只与业务规模相关。保费收入越多,最低资本要求越多,实际资本也就要求越多。出于谨慎考虑,实际资本要为最低资本的1.5倍,才能监管达标正常运营。偿二代下,分母端,最低资本的计量从依据规模变成了依据风险,是三大种类风险各自转化为最低资本要求的总和。
第一部分是固有风险,也就是行业常称的7类风险,其中市场、信用和保险风险是可量化为资本的;而操作、声誉、战略和流动性风险不可量化为资本,这部分的计量在偿付能力计算里为零。第二部分则是控制风险。风险管理能力得分高、把风险控制较低的保险公司,可以享受到最高10%的最低资本减幅,而风险管理能力得分低、控制风险大的保险公司,其最低资本要求的增幅最高可达40%。第三部分则是附加风险,有针对个别公司的,例如平安集团去年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则按照国际要求,需要更多附加资本。也有针对行业、阶段性的,例如逆周期附加资本等。
比偿付能力指标“更重要”
从监管历史和实践来看,真正因为投资判断失误、保险产品精算失误等可量化为资本的风险并不多。反而因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事件偏多。
这一年,3、6、9月进度表,测试最多、争论最多的是第一支柱中计算主要最低资本的市场、信用和保险三大风险,关键风险因子参数每一稿都有修改。
但偿二代工作组重要人士认为,从监管历史和实践来看,真正因为投资判断失误、保险产品精算失误等可量化为资本的风险并不多。反而因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事件偏多,如今年6月发生的“正德人寿”事件。
这也是为何第一稿时,该小组将风险综合评级中,可量化风险(偿付能力)的评价与难以量化风险评价权重占比设为4:6。“这个权重,保险公司意见比较多,一是认为可量化的风险评价相对客观直接,而难以量化的,监管的自由裁量权更多。另一个原因是涉及到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相关打分标准,涉及到保监会各个相关部门,例如光是操作风险,就有产、寿、资金运用、发改、国际等多个部门设定打分标准,最后再按各自权重综合一个总分数。目前这些标准各部门还在制定当中,公司尚未看到,所以相对陌生。”一位负责偿二代二支柱的工作成员称。最新意见稿将4∶6的比例修改为5∶5。市场约束机制,第三支柱,也并指独立的信息披露。“监管人力和范围毕竟有限,这些不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信息,都要求定期披露,接受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方监督。”上述重要人士解释称,公司披露信息的行为,也将纳入控制风险评分中,从而影响偿付能力指标。
“不再忽略集团和再保”
“非保险主体的集团,给我们的监管确实带来不小难度,建立起集团监管架构,还有赖于日后大金融、产融混业时代下监管机构之间不断交流和联合把控风险。”
偿二代下,我国第一套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规则就此形成。之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资本监管标准,再保险公司简单套用直保公司标准评估偿付能力,“但实际上业务类型不一样,根本无法套用”。
上述的风险综合评级整体上也适用再保公司,最大不同是在第一支柱的保险风险部分。涵盖了再保险包括寿和非寿、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的所有业务,并适当放宽了再保险业务在费用率、退保率、准备金回溯等方面的要求,允许再保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相应评估参数。随着我国保险控股集团和混合保险集团日益增多,风险越发值得关注。与单个保险公司相比,保险集团具有风险传染性,并存在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等特有风险。
尤其是混合保险集团,由于其控股公司是不受资本监管的非金融机构,甚至没有显性的单一控股法人实体,集团化风险更为突出。
偿二代体系下,将集团,尤其是混合集团纳入监管范围。“非保险主体的集团,给我们的监管确实带来不小难度,建立起集团监管架构,还有赖于日后大金融、产融混业时代下监管机构之间不断交流和联合把控风险。”一位偿二代相关工作成员称。
“双轨制过渡方案不太可行”
“因为偿二代的原理与偿一代完全不同,所以当决策层做出某项决定时,可能出现偿二代下达标,偿一代则跌破100%,也可能相反,两套标准会形成干扰。”保险市场成熟度应当与规模匹配,偿二代的推进,标志着精细化经营的开始。但多位关注偿二代的人士坦言,这将为公司带来不小挑战。“这不仅对专业团队提出更高要求,更是管理层和股东方经营理念的转变,前端放开后对公司的自我运营能力是个巨大考验。”一位外资再保分公司负责人说。
过去半年中,包括他在内的多位业内人士曾建议效仿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台湾等地区监管转型时的过渡方案,给予一段时间,同时执行偿一和偿二两套监管标准,“任一标准达标即可,同时不断向二代监管体系理念靠拢。”
不赞成的意见则认为,就某一家大型财险公司在偿一代和偿二代标准下分别的偿付能力指标来看,有些年份是完全相悖的。“因为偿二代的原理与偿一代完全不同,所以当决策层做出某项决定时,可能出现偿二代下达标,偿一代则跌破100%,也可能相反,两套标准会形成干扰。”上述偿二代工作组重要人士称。同时他认为,考虑到国内并非成熟保险市场,许多中小公司生存模式并不健康,满足任一标准即可的并行期,不利于公司在过渡期中主动做转型调整。“最好是能找到一个适当的时间点,全面实行新制度,部分条款标准暂时达不到可以商定一段宽延期,但标准最好就是明晰的一套。”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保监会“偿二代”将配合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进度,适时推出。在保险公司内部,保证偿付能力充足不是精算一个部门的事。此外,监管层也不再忽视集团和再保,对集团和再保将进行适当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