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存缺口
波士顿咨询公司发布的《保险公司如何从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中获利》报告预计,到2050年,国内被称为“银发人群”的60岁及以上人口将从2010年的约1.65亿人激增至近4.4亿人。
庞大老年人口存在的失能风险,对老龄服务特别是老年长期护理保障提出了紧迫要求。尽管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口覆盖率已达到95%,然而,这一体系目前在长期护理方面还存在缺口。
某健康险公司精算负责人表示,国外典型的护理保险,是当被保险人接受护理时的有关费用,由保险公司提供补偿,或是直接给予护理服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护理保险还处于萌芽状态,保障作用远未充分发挥。
人保健康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书面采访时指出了国内护理保险整体发展尚不成熟的几大表现:一方面,国内尚未形成独立成型的社会护理保险体系;另一方面,商业护理保险业务量相对较小,提供有护理保障的保险公司不多,产品形式较为单一,缺乏与护理服务衔接,覆盖多级护理保障的产品,不能满足老龄化社会对护理保障的多层次需求。同时,护理服务市场尚处于培育阶段,护理分级和鉴定体系尚待完善,与护理保险进一步发展的需求存在一定缺口。
国务院8月13日最新发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称,鼓励保险公司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其中就包括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
如何开发迎合市场需求的护理保险产品,并抢占市场先机,成为各家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上述险企精算负责人认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支付不起老人的长期护理费用,如果不是政府统一购买,或者与财政补贴结合,没有财力的支持和民众的认同,国内建立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的阻力会比较大。因此,长期护理保险要推广起来,不能是单纯以保险精算为基础的商业保险,而应该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
护理机构缺乏合作意识
招商信诺健康险业务负责人分析,目前国内采取定额赔付形式的护理保险产品只涉及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两者,两者之间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旦采用补偿型的赔付模式,长期护理保险赔付就会与护理费用挂钩,相关方又多了医疗护理机构。
“保险公司不可能推出一个对未来的费用支出完全没有控制权的产品。”该负责人表示,“最关键的原因并不是保险公司不愿开发这样的产品,而是缺乏医疗护理机构的合作意识和相应的配套支持,多方合作的护理产业链上,由于数据的缺乏,保险公司处在弱势地位。”
更何况,目前我国护理服务业刚刚起步,基础设施和服务标准更有不少挑战。另外一家健康险公司负责人称,只有在护理服务行业形成经济规模,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大量培育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才可能丰富护理保险的产品品种,并提供护理服务来满足客户对各种护理方式的需求。而目前我国护理服务业无论是机构数量还是护理人员数量,都满足不了大力推广护理保险的需求。
同时,国内尚未建立科学可行的护理程度评定标准,也是制约护理保险发展的一大原因。“比如,对于护理责任的界定以及对日常生活能力(ADL)概念的界定,缺乏客观标准,同时,未来影响定价的风险与政策因素不确定性导致长期产品难以定价等。”上述健康险公司精算负责人指出。人保健康上述负责人表示,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如果需要护理服务,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被保险人需要哪种级别的护理服务,比如,是居家护理还是在专业护理机构接受护理。
税收优惠政策不足
尽管有上述困难,但对于未来的方向,业内已达成一致。“最关键的就是保险公司跟医疗护理机构建立一个共赢的模式,不可能是以保险公司完全作为最后买单方的模式存在或者发展下去”,招商信诺上述健康险业务负责人称。人保健康认为,从保险公司自身来看,目前可以从内外两方面来做准备。
“在我国现阶段,以政府为主导全面建立社会护理保险体系还面临着许多困难,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国内的老年护理需求将不得不通过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形式实现,而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快速发展意义重大。”
因此,人保健康建议,保险公司应积极争取长期护理保险的税收优惠,对保险公司经营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个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在税前列支,鼓励企业为雇员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保险费可以在一定比例内给予税前列支等等。
同时,经营长期护理保险从产品开发、销售管理、核保核赔、后期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都对保险公司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深度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需要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风险管控机制和较为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需要具有经验丰富的产品开发、核保、理赔及精算等相关技术人员,需要积累丰富的基础数据,因此健康保险公司应及早着手长期护理保险风险管控机制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尽早储备人才和进行原始数据积累,为未来深度经营长期护理保险打下基础。”人保健康认为。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目前国内护理服务业刚刚起步,长期护理保险存在缺口。此外,护理机构缺乏合作意识,税收优惠政策也不足,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未来的发展还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