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我市已参保特困群体缴费难的问题,我市制定了《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实行助保贷款工作的意见》(以下称《工作意见》),日前,经反复论证、多方征求意见后,已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获得通过。
该《工作意见》明确规定:按照“自愿申请、保而不包、政府担保、财政贴息、退休还贷”的原则,通过政府担保、财政贴息、银行贷款的助保途径对特困人员实施救助。在助保对象认定标准上打破了身份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提出助保申请,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夫妻双方均为下岗人员,零就业或单亲家庭人员,享受低保、无子女且生活困难人员,因公致残生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致贫人员。
在助保贷款标准方面,该《工作意见》未限定全市统一的贷款额度,具体贷款额度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助保贷款利率按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付息,助保对象在退休前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纳入年度预算,助保对象退休后,产生的利息由个人承担。助保对象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支付。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特困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时,可以申请助保贷款。在申请助保贷款时,市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注意贷款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