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年末,可能大家都从新闻报导中看过一则新闻,一场车祸后,六旬老人自杀身亡。死者家属要求肇事车主承担责任,车主则要求保险公司担责。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车主和司机则辩称,老人的死亡与车祸受伤没有关系。即使与车祸有关,应按照后果承担相应责任。那么,交通事故后,老人已经多次治疗好转出院,为什么又在家中服毒自杀?老人的死亡与车祸到底有没有关系?车主和司机要不要对此负责?一审判决:车主赔30%。
终审:保险公司理赔。对此,车主管某表示“有话要说”。他认为,肇事车辆已经投保,相应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汤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相应的联系,是其自杀所造成,对汤某死亡引起的费用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属免责条款,不予理赔。法院审理认为,管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当由管某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予以赔偿。此外,根据双方的保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责任免除范围,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近日,无锡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