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监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主要股东并应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中国经济网媒体人了解到,对于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在审核关联交易过程中未能履行勤勉义务的,保监会可以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并计入履职记录。监管谈话超过三次的,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保险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而对于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通知》要求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对于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限期转让股权、限制投资入股其他保险公司等监管措施。
保监会要求,在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总额的50%;对关联方中单一法人主体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与该法人主体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者孰高;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和排查,并上报关联交易清单。对关联交易超过规定比例的,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达到《通知》相关要求。自2014年4季度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向保监会报送关联交易总体报告。
慧择提示:保监会起草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保监会规定,在保险公司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