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报备须满足“两个150%”
按照《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产品报送条件,保险公司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须满足“两个150%”,即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处于风险处置期间的保险公司则应按照风险处置工作的要求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
“这与今年4月出台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对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设定的门槛一致,后者最主要的硬性要求是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Ⅱ类,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须高于150%。”业内专家分析认为,150%的红线标准其实对于资本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尤其是对于快速发展的中小公司而言,这意味着公司的资本要大于资本需求的1.5倍。事实上,根据保监会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末,寿险公司中7%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90%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Ⅱ类水平,仅有两家小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因此可见,低于150%的公司并不多,实际上对于业界实质影响并不是太大。
人身保险产品开发符合消费者需求
随着费率市场化阶段性的推进,保险监管部门也以“积极、开放、包容”的态度鼓励产品创新。然而今年以来,市场上一批打着创新旗号的博彩类保险纷纷登场,相继推出雾霾险、熊孩子险、摇号险、世界杯遗憾险、喝高险等赚取人气。
为规范上述奇葩类保险销售行为,6月,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其核心就是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开发赌博或博彩性质的保险产品。8月,保监会连续对五家财险公司发布了监管函,多个类博彩型创新产品被正式叫停。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保险产品在开发设计中应坚持符合“保险基本原理、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消费者需求和保险市场实际”三项原则,就是为了纠偏此前的保险产品“创新”乱象。
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应合理设定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应符合保险消费者实际需求。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设计过程中应注重提升产品保障功能,责任设计应清晰明确、表述应通俗易懂。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产品开发设计与销售服务管理,建立健全面向保险消费者真实需求、着眼长期健康发展的产品开发设计管理机制,实现开发设计产品的公平性、合理性和适应性。“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是对2011年10月颁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丰富和完善,对保险产品从设计、推出再到退出都有了细致约束,特别是与精算有了更多结合,很大程度是为了严控风险,这使得险企在今后推出产品时会更为谨慎,从而遏制一些靠噱头产品制造卖点、打品牌的小型险企。”一寿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笔者表示。
高管问责制更趋细化
虽然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令一批中小保险公司名噪一时,网销理财型保险产品也赚足了眼球。然而,整个互联网保险业态无不充斥着叫卖“高收益、低保障”产品的短期行为。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开发设计销售负主体责任。保险公司董事长对保险产品承担最终责任。保险产品应以正式公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公文应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发。倘若保监会发现保险产品违反《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责令停止使用、半年内不得报送产品审批或备案的监管措施。
在责任追究方面,《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违反保险产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保监会也将依法进行处罚或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这是保险业首次在产品设计方面要求险企最高层承担相应的责任。”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分析认为,原先产品出现问题多数归咎于总精算、产品部,此次意见稿将险企高管纳入连带责任范围内,体现了监管部门在费率市场化背景下对产品设计的重视。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人身保险产品提高监管门槛,保险公司报备新产品需要满足“两个150%”。此外,保险公司开发人身保险产品需要符合消费者需求,高管问责制更趋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