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代化社会中,我国提出了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过,很多人都非常好奇保险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关系。那么保险与国家治理有什么关系呢?下面就由北京保险研究院的姜华平为大家具体讲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样的概念第一次进入党的重大文件,并且上升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的高度,它标志着我们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理解超出了“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等物质层面或硬实力层面,而达到了制度构建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非物质层面或软实力层面。保险恰恰是一种对制度建设要求非常高的商品,反过来,保险制度的完善又必将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完善和提升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保险业如何参与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保险业如何能在国家治理的高度上获得长足发展,是一个非常有必要进行探讨的问题。
要探讨清楚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厘清国家治理这一关键的概念。从政治学的角度说,国家治理是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选择完成之后面临的第二位的问题。众所周知,由于历史、民情、意识形态等诸多原因,各个国家在基本政治制度的选择方面差异很大,而且很难用一套普遍接受的标准或原则去评估不同选择的高下优劣。相比之下,国家治理却是具有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而且对于国家治理的主要问题以及国家治理绩效的评估,也可以形成相对一致的认知。因此,国家治理目标和能力可以进行国家间的横向比较,国家治理经验也可以互相借鉴。
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认为,要考察国家治理能力,需要从国家职能的范围和国家力量的强度两个方面入手。关于国家职能范围应该是大是小,学术界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关于国家力量应该是强是弱,却一般能达成强国家优于弱国家的共识。问题只是在于,在国家治理目标的设定上,是应该优先考虑国家职能范围的大小还是国家力量的强弱?根据福山的研究,对于长期经济增长率来说,国家力量的强度比国家职能的范围更加重要。而国家力量的强度主要取决于其制度能力。因此,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制度构建。
回溯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的历史,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于国家治理的认知至少经历了几个阶段的转变。在改革开放前,执政党更多地是从统治而非治理的角度来理解自己的历史使命,从而淡化了法治观念和制度建设。改革开放后,概括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标志着执政党的执政观念开始发生重大转变,把法制建设上升到全局性战略的高度予以强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法制”建设的强调转变为对“法治”建设的强调,虽是简单的一字之差,却显示了法律从国家治理的工具性地位到国家治理的主体性地位的深刻转变。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公共服务的观念开始进入政府的话语体系,善治和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等词汇成为政府、学术界和公共舆论中的热频词。但是,这些与国家治理密切相关的概念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还仅仅是聚焦于政府本身。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关于国家治理的认知达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和阶段,因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决定中正式提出,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执政党的两大总目标之一,与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并列。在全会决定中,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国防军队统统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范畴之中。在上述诸领域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治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是今后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根据国际上的经验,当社会内部产生对国家构建和制度改革的强烈需求时,相应的改革实践最容易取得成功。可以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是及时因应了我们的改革开放事业对于全面、深刻的制度改革的要求。
基于上述理论背景,我们接下来具体讨论保险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由于保险具有的显而易见的经济学属性,人们很少从政治学的角度去讨论它。但实际上保险与政治学的关系之密切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例如,一些有名的西方政治学学者就提出过替代性正义理论,该理论中就设计了一个假想的保险方案,用以补偿那些在自然资质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们。这样一个假想的保险市场对于人们思考如何实现公平合理的国家治理极富启发意义。
除了政治哲学层面的思考之外,保险与现实政治中的国家治理之间也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保险不是普通的商品,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此,保险对于制度环境的要求非常高,需要健全的政治制度、产权制度等作为保障。在一个非市场经济社会中,保险业是无法生存的。
其次,保险在受益于国家治理改善的同时也在推动着国家治理能力的建设。改革开放致力于实现的主要目标除了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之外,还有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和谐。但是,前一个目标的实现并不会自动带来后一个目标的实现,相反,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相伴随的往往是贫富差距的拉大、矛盾冲突的增多和其他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而这反过来又会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保险业经营的特殊商品是风险,它恰恰是要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稳定机制的作用。有学者指出,中国的社会稳定机制系统涵括了一系列风险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管理、国家巨灾风险管理、国家救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互助、国际援助等。其中,保险在这个机制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体现在风险管理、事故预防、灾害救助、损失补偿和理财服务等方面。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如何推动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中国保险业在1980年之后获得了令人瞩目的增长,但是如果与世界其他国家横向比较,仍然会发现,中国的保险市场尚有巨大的潜力可以挖掘。据统计,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深度一般为4%,人均保费超过200美元,而发达国家保险深度达12%,人均保费通常达到2000~3000美元。相比之下,2012年我国保险深度仅为3%,人均保费不足200美元。这与我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出口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如果不采取得当的措施改善这一状况,中国的保险业就会大大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由于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制度构建,因此,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考察保险业的发展,我们仍然需要聚焦于制度建设。
从正式制度的方面来说,国家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我国虽然已经于1995年通过了《保险法》,但是该法仅由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部分组成,其内容远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各领域发展的特定需求。有待建立和完善的保险业相关法律法规涉及面非常广泛,当前特别急需的是社会层面的保险立法,如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生育保险法等。此外,一些更为基础性的法律,如财产权方面的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也将有益于保险业的发展。例如,我们虽然已经有了《物权法》,但是该法对于土地确权流转方面的规定原则性强而操作性不足,对土地权利的确认、权利归属的公示程序、争议解决等问题未作详细规定。尽快在这些方面立法,进一步明确土地财产权的责权利的关系,将会有效刺激有关权利主体对保险业务的需求。
从非正式制度的方面来说,中国的国民保险意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明显差距。换言之,我们还没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保险文化。不少消费者对保险业存在偏见和认识误区。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固然与保险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佳和保险公司产品设计不能很好满足公众需求有关,但还有一个至少是同等重要的原因:保险知识普及不够,以及消费者的责任意识不足和法律意识不强。保险业制度环境的完善显然有利于提升全民的保险意识,从而确保保险业的长期繁荣发展得到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保险除了与政治学有着密切的关系,保险与现实政治中的国家治理之间也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保险对于制度环境的要求非常高,需要健全的政治制度、产权制度等作为保障。其次,保险在受益于国家治理改善的同时也在推动着国家治理能力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