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此次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经辽宁省政府批准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的。大连市已确定目标,到今年年底,大连市市级医疗保险覆盖面达70%。
新出台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大连市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与县(市)区两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职工工资额的8%和2%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构成。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购药费用,也可用于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现金自负部分。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是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大连市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确定起付标准为850元、500元、300元。个人年度消费累计限额为3.8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15%、12%、10%。退休人员受到照顾,如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高于在职职工,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减半等。
此外,大连市还对基本医疗基金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等作出相应规定。
大连是我国确定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城市之一。1996年7月开始在市内区进行了医疗改革试点,到目前参保人数近33万人,总体运行情况平稳,保证了参保职工,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在支持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