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医院合买 不得转嫁给患者
《办法》规定,成都市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赔偿的风险分担机制,由卫生部门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成都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像外科、急诊科、妇产科、儿科等风险较高的科室,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意外,直接由保险公司来负责理赔,从而将医院从纠纷中解脱出来,让他们安心于救死扶伤。
保险费用将实行医务人员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相结合的方式,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也就是说,不能将保险费用通过治疗费用转嫁给患者!”
明年底前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达100%
其实,为更好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参保率和保险服务水平,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7月11日就联合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各地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即由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医疗损害责任事件,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介绍,运用保险手段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第三方赔偿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有利于保障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利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利于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极大程度减轻医疗机构压力
医疗责任保险将被保险人定义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承保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仅包括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所需要进行的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防止了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上的压力。
此外,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还可以投保医疗责任的附加条款,通过这种扩展了的保险责任,承保医务人员的无过失行为。据悉,某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定,如果发生医疗意外导致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而承保医疗意外。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成都市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赔偿的风险分担机制。成都市卫生局指出,风险较高的科室,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意外,直接由保险公司来负责理赔,从而将医院从纠纷中解脱出来。此外,明年底成都前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