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风险管理面临挑战
“未来一个时期,我国核电将在重视安全的前提下较快发展,而这一新形势对中国核共体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在日前举办的我国核损害赔偿体系与核保险发展研讨会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强调,在保监会和财税等部门的政策指导和支持下,我国应尽快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核保险对国家核电发展的保障作用。
实际上,核能不仅在我国能源绿色转型中具有战略地位,而且我国已经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核电大国。国家核安全局的相关负责人在研讨会上透露,截至今年6月,我国运行核电机组20台,在建核电机组28台,民用研究堆19座,其他各类核设施逾百座,核电机组总量世界第四,在建机组数量世界第一。
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势必会对核风险管理带来新的挑战。正如中再集团董事长、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主席李培育所说,当前我国核电年运营增量和在建规模均居全球首位。现阶段,国内新建的AP1000、EPR 等第三代核电机组在全球尚无运营经验,如何科学评估第三代核电机组的风险特性并安排好相应的保险、再保险,具有很大的挑战性。预计未来几十年内,我国将处于核电快速发展期,我国核电风险的整体形势也将呈现出新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国家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包括核巨灾损害赔偿体系建设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核损害赔偿立法缺失
“核风险属于非常规的巨灾风险,具有很大的负外部特性和系统性。”谈及核风险的特征和中国核共体的保障范围,中国核共体执行机构总经理左惠强告诉笔者,中国核共体对核风险提供全寿期保险保障,涵盖物质损失和第三方责任。具体而言,建造期的保险保障以浇筑第一罐混凝土为标志,一般时长为5-7年。运营期的保险保障以装载首炉核燃料为标志,一般时长为40-60年。退役期则以“核电机组永久关闭”为标志,一般时长为20-60年。
然而令人感到不安的是,尽管中国核共体的保险保障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而且已经实现了核风险在全球约400多家财产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中的分散,但是我国目前相应的损害赔偿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尚无针对核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而且是世界上唯一没有核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的主要核电国家。这显然与我国核电大国的地位不匹配,也与我国核电发展的形势很不适应。
依照通行的国际惯例,核损害赔偿制度是伴随核能和平利用特别是核电发展而生的配套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核设施周围居民在核事故条件下获得充分的损害赔偿,同事通过明确规定运营商的损害赔偿责任锁定运营商赔偿风险,促进核能的发展。核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核事故发生后的受害人救助和损失经济赔偿安排,与核安全监管制度一起构成了核安全风险管理系统,是核能安全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
核保险巨灾准备金亟待建立
据了解,目前全球的核电运营企业都是通过购买核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形式来转移自身在核事故发生后对周围居民的核损害赔偿责任,各国核保险共同体通过国际核保险共同体体系将核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最终赔偿责任分散到全球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为全球的核设施运营企业不间断地提供保险保障。
“日本福岛核事故的发生,引起了全球核电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核保险的关注。核保险在财产、责任、收益等领域的保障程度、范围和影响力,目前已成为国际核电业通用的、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正如左惠强所说,尽管发生概率很低,但重大核事故的后果极其严重,价值国内核电工业的大发展趋势,都在客观上要求建立核巨灾准备金制度。
“对于核保险巨灾准备金制度,国际上有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两种,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我国最终的执行方案还待监管层确定。目前中国核共体已经具备了建立核巨灾责任准备金的条件,可以每年从境内外核保险业务中提取50%-75%的净自留保费,第N年提取的核巨灾责任准备金,在第N+10年进行核算,扣除已发生的赔款、费用和未决赔款,余额转回提取年度。其中,净自留保费指保险人核保、收取保险费后,除去因分保而支付的再保险费所剩余的保险费。”左惠强如是建议。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为核风险管理带来巨大挑战。但是,我国核损害赔偿立法缺失,为提高国家核电发展保障,核保险巨灾准备金亟待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