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暂行规定》和《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实施办法》等5大医保政策,将整合为《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而形成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由于文件繁多,制度设计碎片化,出台一个全面、完整、覆盖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加以规范迫在眉睫。目前,昆明市政府法制办已将《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修订列为2014年政府立法调研项目。昨天,昆明市人社局组织了专场听证会,20位来自医院、社区、企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昆明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夏登稳做了回复。
变化一:众多政策整合为一个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办法》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形成昆明全市统一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克服了医疗保险制度碎片化,文件繁多,难以掌握,转移接续不顺和经办复杂的不足,使政策更加集中统一、操作更加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变化二:统一基数、降低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老办法:《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按2%的费率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数,低于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云南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职工按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数缴纳,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这样,很多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医疗保险会出现两个不同的缴费基数,给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带来不便,也给社会保险五险统征带来一定的困难。
新办法:《办法》规定,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作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所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将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统一,降低了企业缴费费率(由10%降低为9%),单位约少缴10%的金额,减轻了企业缴费负担。
变化三:个人参保缴费由10%或6%统一为7%
老办法:目前,个人参加职工医保有两个不同的政策,分别是按照《昆明市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两种方式参保政策不统一,影响制度的公平性。
另外,对个人参保设置了按10%和6%两个档次,但其待遇区别只简单地将多缴纳基数4个百分点的金额划入其个人账户使用,没有统筹意义,而且增加了个人缴费负担。
新办法:《办法》中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统一以上年度云南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统一按7%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变化四:调整医保起付标准 控制小病住院
老办法:目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80元(城乡居民6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第一次住院的三分之一,第三次住院免收起付标准。这样,促使很多参保人小病住院,昆明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住院率分别达到20%和11%,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不利于我市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新办法:《办法》 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起付标准统一规定为,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80元,以适当控制参保人不合理住院。
变化五 退休职工不再缴纳职工大病医保费
老办法:《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退休人员不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但是《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重特病医疗统筹费用人单位按参保人数以上年度昆明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0.6%的比例缴纳,个人每人每年按12元缴纳。这样,退休人员也必须由单位缴纳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给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甚至有的单位因为不能按时缴纳退休人员大病医疗保险费,从而影响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新办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比例和在职职工人数缴纳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个人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1%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不再缴纳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
昆明医保基金每年结余5%-9%
夏登稳首先回应了关于“风险控制”的问题,他表示,就目前昆明市实行的缴费费率和报销比例,对于昆明市来说,每年尚有5%-9%的基金结余,所以此次调整医保比例是测算过可以保证基金运转的。
对于孕妇的医保待遇,刚开始实施城乡医疗保险办法时是没有生育医疗报销的,现在城乡居民门诊每人每年筹资保障400元,费用有限,所以对生育医疗费的报销只给一个定额补助,没有达到保险的范畴。不过,目前医保部门在跟卫生部门合作,出台了《农村孕产妇产检方案》,孕妇的产检按照这个方案的比例补助,产妇可以享受这个分娩时的待遇。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昆明职工、居民医保制度合并,形成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以后,将统一医疗保险基数、降低费率,减轻企业负担,而个人参保缴费将由10%或6%统一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