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简要说明如下:
一.意外门诊、意外住院医药费报销:
¨ 因意外事故门诊或住院住院导致医药费用开支,100%报销,每次最高赔付5000元;
¨ 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费、护理费、医疗用品等;
¨ 请注意:烧伤、烫伤、碰伤、磕伤、狗咬伤打预防针都可以在此处得到赔偿!并且每次赔偿在保额以内均可得100%的报销!
二.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
¨ 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残疾,按比例最高赔付5万;
¨ 请注意:残废赔偿均按程度比例计算,合同中有详细规定。
特点说明:
1. 全国实现当地理赔(具有太平分支机构的全国100多大中城市)
2. 规定额度内实报实销,无免赔额度限制;
3. 不限次数,一年之内不限制报销次数;
4. 理赔手续非常简便、人性化;
5. 医院范围广泛: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均可,仅北京地区就有170多家。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部分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单位、个人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需接受医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三、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领取门诊医药费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门/急诊诊断证明、检/化验资料、门/急诊收据、保单原件、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领取住院医药费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住院病历、出院小结、检/化验资料、住院收据、保单原件、身份证明原件;
索赔申请给付各项保险金的权利,自申请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