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满人生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美满人生保险条款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一周岁以上、八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美满人生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三周年时生存,且合同有效,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
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0.05×经过整年数)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残,或在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
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0.05×经过整年数)
给付高残保险金,高残保险责任终止。高残保险金给付后,被保险人仍可领取生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残,或在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残,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高残之日起的分期保险费。
美满人生保险条款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不承担身故、高残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自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所致;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五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美满人生保险条款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美满人生保险条款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二、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或年交;年交方式交费期间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之一;但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100周岁为限。
美满人生保险条款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慧择提示:以上为您介绍了新华人寿美满人生保险的相关条款内容,相信您现在对此已经有所了解了。此外,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除了比较保险公司的实力,在购买前还要详细了解保险合同内容,切实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