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在这次的研讨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再次针对巨灾保险发展表态:“要尽快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核保险对国家核电发展的保障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新国十条”)在关于巨灾保险制度的内容部分,明确提出,“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执行机构总经理左惠强认为,目前中国核共体已经具备了建立核巨灾责任准备金的条件,“可以每年从境内外核保险业务中提取50%~75%的净自留保费,第N年提取的核巨灾责任准备金,在第N+10年进行核算,扣除已发生的赔款、费用和未决赔款,余额转回提取年度。”其中,净自留保费指保险人核保、收取保险费后,除去因分保而支付的再保险费所剩余的保险费。
左惠强日前在接受笔者采访时曾表示:“对于核保险巨灾准备金制度,国际上有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两种,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就我国最终的执行方案还待监管层确定。”而据左惠强介绍的核巨灾责任准备金的设想方案,其中包括准备金未核算之前,可享受免税待遇,待转回时,如果有承保利润,对承保利润一次性缴纳所得税;准备金限额则以提取年度境内外业务承保能力中的最大值为目标值;计划准备金只用于重大赔款的理赔,含核事故和常规事故。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明确表示,需加快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并且,中国核共体负责人也表示中国核共体已经具备建立该制度的各项条件,该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保险巨灾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