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区20岁的男子覃某在购买一份意外保险一个多月后,在广东的出租屋内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认为覃某系猝死,拒绝理赔。覃的父母亲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兴宾区法院,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向死者父母赔付全额保险金3.1万元。8月19日,由于原告和被告都没有上诉,判决书生效。
事后,覃某父母在儿子的出租屋内整理遗物时,发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单,投保人正是覃某。在出事前一个多月,覃某向某保险公司来宾分公司购买一份保险,保额为3.1万元。
去年12月25日,覃某的父母亲向某保险公司来宾分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受理后,对覃某父母提供的相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查。
今年2月28日,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文书,认为覃某死亡事故发生时,法医现场初步认定为猝死;猝死在医学上属疾病类身故,不属于保险合同所指的意外身故。对此,覃某的父母亲多次交涉,但保险公司都不愿意赔付。4月17日,两人拿着保险单、东莞警方和相关医院出具的证明,向兴宾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覃某生前购买了保险,和保险公司签定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被保险人覃某身故后,保险公司出具拒赔文书,认为其系“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身故,拒绝赔付。但是,保险公司在文书中认定的猝死事实,不属于法医鉴定的结论,是主观推断,也不能证实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法院不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认定覃某系“意外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了导致覃某死亡的直接病因不详,并不排除是意外死亡的事实。因此,覃某的父母亲以儿子系意外死亡为由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慧择提示:人身意外险往往是保障因意外所指的保险事故,而该案例中的谭某的死因因为无法考察,但是不排除意外死亡的事实,所以他生前购买的意外险是生效的。同时再一次体现了保险的强大保障作用,人身意外我们无法掌控,但是起码可以通过提前购买一份合适的意外险来巩固自己的人身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