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信托行业的不断发展,很多信托公司在发展道路上显露出一些问题。近日,据了解,湖南信托和国元信托各自针锋相对的声明,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也让很多人士看到到信托公司的一些发展问题。
2013年7月19日,深圳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未来)委托国元信托设立“国元信托——湖南信托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国元单一”),并指定该信托资金定向用于投资湖南信托发起设立的“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项目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湖南单一”)。信托资金分两期投放,总规模2.999亿元,期限两年。湖南单一向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志高”)发放贷款,华宸未来的信托资金来自于其资产管理计划。目前,淮安志高因开发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现在项目已经停止施工,保证人也官司缠身。
湖南信托与国元信托在声明中互打口水战,都声称该业务是自己的通道业务,言外之意是对方应该对未尽职管理行为承担责任。本文无意对二者的责任义务做出评判,只就该事件折射出来的问题做一个梳理。
信托公司展业缺乏谨慎态度
两家信托公司都认为自身从事的是“事务管理类通道业务”,都在刻意回避一个问题:即便在事务管理类信托中,受托人也应该遵守谨慎原则。事务管理类系统设立的意义在于:通过信托计划,向委托人提供专业化的框架安排,全方位的管理信托财产。在这个过程中,虽然资金投向有可能由委托人决定,但受托人有义务,有责任以其从事的职业和社会地位,对受托事项付出通常应付出的注意。两家信托公司显然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如国元信托在声明中透露其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有华宸未来明确表示“委托人承诺受托人无需对该项目另行进行尽职调查”,这有可能是出于免责的需要,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委托人真需要这样的条款吗?华宸未来是基金子公司,其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国元信托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直接标的之管理人,应该本着谨慎的义务对投资标的及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又如,湖南信托在其声明中提到,“后经查实发现:国元信托的资金并非国元信托的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华宸未来委托国元信托设立的另一单一信托;而华宸未来的资金则来源于其未经授权冒用湖南信托名义向社会投资者发行、募资的资管计划募集的资金”。作为一家信托公司,对信托资金的来源都只能通过“后经查实发现”,很难说其对投资者的适格性做了细致的审查。
行业“惯例”已经不当
不可否认的是,进入本世纪以来,信托业一直在“创新-监管-创新-监管”的螺旋中发展。虽然监管部门一再对某些业务警示,但行业惯例似乎永远是获胜的一方——无论是之前的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还是后来的房地产信托业务,信托公司总能找到创新去规避监管约束,而且业务发展速度较快。近几年的行业发展经验无不向市场昭示:存在即是合理。但是,从2013年以来,我们发现市场的某些做法已是不当。
银信合作模式对信证信基并不恰当
在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过程中,信托公司一般都把自己的责任撇得很清楚,通过抽屉协议等将自身的责任降到最低,甚至将所有风险完全转嫁给交易对手。在以往的银信合作中,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经营风格较保守,加之其对非标准债权资产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重大问题。而自券商、基金公司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来,信托公司的合作对象拓宽到这些机构和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这些机构在非标债资产的风险控制方面经验并不丰富,加上是新进入资产管理市场,需要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产品竞争,经营风格不免激进。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容易出现问题。
在风险处置上,银信合作项目与银证(基)合作项目也可能存在较大区别。银信合作中,在项目出现问题时,银行为了保证银行理财产品的顺利兑付,可能竭尽自己全力做好资产处置。据我们了解,部分银行甚至会对这部分产品进行刚性兑付。而在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尤其是其子公司合作的过程中,交易对手却不一定能如商业银行这样操作。其一,证券公司子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一般较小,融资能力也相对有限,对问题项目进行刚性兑付有困难。其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文化是投资银行的文化,其核心是强调风险的转移,而商业银行强调的是风险的管理和经营,这种不同的文化使得监管层的态度也不尽相同,这可能使得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并不会如商业银行那样死守兑付底线。合作机构对兑付的态度可能使得投资者将压力传导给信托公司。所以,信托公司在与这些机构合作的过程中,应该更注重风险控制。
以单一形式介入集合业务值得商榷
长久以来,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被严格地分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其划分的逻辑在于,单一信托投资起点一般比集合信托高,委托人具有更多的财富,从而其风险承受能力更高。故监管层一般对集合信托监管较严格,而对单一信托相对宽松。银信理财合作是用银行理财资金对接单一信托,其本质上使得单一资金信托的最终投资者的投资起点为五万元人民币,这些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很低的。商业银行作为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在银信理财合作中提供了一定的信用支持,而银监会作为银行理财的监管部门,一直强调银行理财产品的安全性,这样就解决了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监管较少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之间的矛盾。
但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作的情况却有所不同。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一般是面对高净值人群,这些人群相比银行理财产品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但远远没有达到能独立购买单一信托资金计划的要求。当合作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项目风险收益特性把握不到位,有可能导致其不当推介,从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因为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目前受到市场关注,一旦出现问题,即便是信托公司履行了信托合同,也可能造成声誉上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用单一资金信托的形式,通过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品对接不特定多数的投资者,不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直接融资的精神被漠视
按照传统的金融学理论,融资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间接融资中,信用中介在资金供需双方间再提供一次信用,一般资金提供方承担的信用风险较小,而信用中介会收取较丰厚的佣金——如银行存贷款的利差——这样会使得资金成本相对较高。而直接融资中,信用中介只提供居间服务,中间费用大幅降低,这将降低融资方的融资成本,提高投资方的收益——这是直接融资的最基本精神。
信托计划以及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从法理上来讲,信用中介只提供管理不提供信用,是直接融资的一种,其存在的一个意义应该是节约融资成本。但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却看到有两个信托计划同时承担着链接资管计划和实体经济的作用——实际上是增加了信托管理费和信托托管费。更何况,湖南信托在标榜自己是“通道”的同时,收取的信托报酬高达1.60%,违背了直接融资的基本精神。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淮南志高发生违约事件,信托公司展业缺乏谨慎态度,同时,行业“惯例”已经不当,直接融资的精神被漠视。要想促进信托公司的健康发展,信托公司需要进行内部调整。
2013年7月19日,深圳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未来)委托国元信托设立“国元信托——湖南信托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国元单一”),并指定该信托资金定向用于投资湖南信托发起设立的“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项目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湖南单一”)。信托资金分两期投放,总规模2.999亿元,期限两年。湖南单一向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志高”)发放贷款,华宸未来的信托资金来自于其资产管理计划。目前,淮安志高因开发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现在项目已经停止施工,保证人也官司缠身。
湖南信托与国元信托在声明中互打口水战,都声称该业务是自己的通道业务,言外之意是对方应该对未尽职管理行为承担责任。本文无意对二者的责任义务做出评判,只就该事件折射出来的问题做一个梳理。
信托公司展业缺乏谨慎态度
两家信托公司都认为自身从事的是“事务管理类通道业务”,都在刻意回避一个问题:即便在事务管理类信托中,受托人也应该遵守谨慎原则。事务管理类系统设立的意义在于:通过信托计划,向委托人提供专业化的框架安排,全方位的管理信托财产。在这个过程中,虽然资金投向有可能由委托人决定,但受托人有义务,有责任以其从事的职业和社会地位,对受托事项付出通常应付出的注意。两家信托公司显然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如国元信托在声明中透露其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有华宸未来明确表示“委托人承诺受托人无需对该项目另行进行尽职调查”,这有可能是出于免责的需要,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委托人真需要这样的条款吗?华宸未来是基金子公司,其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国元信托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直接标的之管理人,应该本着谨慎的义务对投资标的及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又如,湖南信托在其声明中提到,“后经查实发现:国元信托的资金并非国元信托的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华宸未来委托国元信托设立的另一单一信托;而华宸未来的资金则来源于其未经授权冒用湖南信托名义向社会投资者发行、募资的资管计划募集的资金”。作为一家信托公司,对信托资金的来源都只能通过“后经查实发现”,很难说其对投资者的适格性做了细致的审查。
行业“惯例”已经不当
不可否认的是,进入本世纪以来,信托业一直在“创新-监管-创新-监管”的螺旋中发展。虽然监管部门一再对某些业务警示,但行业惯例似乎永远是获胜的一方——无论是之前的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还是后来的房地产信托业务,信托公司总能找到创新去规避监管约束,而且业务发展速度较快。近几年的行业发展经验无不向市场昭示:存在即是合理。但是,从2013年以来,我们发现市场的某些做法已是不当。
银信合作模式对信证信基并不恰当
在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过程中,信托公司一般都把自己的责任撇得很清楚,通过抽屉协议等将自身的责任降到最低,甚至将所有风险完全转嫁给交易对手。在以往的银信合作中,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经营风格较保守,加之其对非标准债权资产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重大问题。而自券商、基金公司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来,信托公司的合作对象拓宽到这些机构和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这些机构在非标债资产的风险控制方面经验并不丰富,加上是新进入资产管理市场,需要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产品竞争,经营风格不免激进。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容易出现问题。
在风险处置上,银信合作项目与银证(基)合作项目也可能存在较大区别。银信合作中,在项目出现问题时,银行为了保证银行理财产品的顺利兑付,可能竭尽自己全力做好资产处置。据我们了解,部分银行甚至会对这部分产品进行刚性兑付。而在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尤其是其子公司合作的过程中,交易对手却不一定能如商业银行这样操作。其一,证券公司子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一般较小,融资能力也相对有限,对问题项目进行刚性兑付有困难。其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文化是投资银行的文化,其核心是强调风险的转移,而商业银行强调的是风险的管理和经营,这种不同的文化使得监管层的态度也不尽相同,这可能使得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并不会如商业银行那样死守兑付底线。合作机构对兑付的态度可能使得投资者将压力传导给信托公司。所以,信托公司在与这些机构合作的过程中,应该更注重风险控制。
以单一形式介入集合业务值得商榷
长久以来,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被严格地分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其划分的逻辑在于,单一信托投资起点一般比集合信托高,委托人具有更多的财富,从而其风险承受能力更高。故监管层一般对集合信托监管较严格,而对单一信托相对宽松。银信理财合作是用银行理财资金对接单一信托,其本质上使得单一资金信托的最终投资者的投资起点为五万元人民币,这些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很低的。商业银行作为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在银信理财合作中提供了一定的信用支持,而银监会作为银行理财的监管部门,一直强调银行理财产品的安全性,这样就解决了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监管较少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之间的矛盾。
但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作的情况却有所不同。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一般是面对高净值人群,这些人群相比银行理财产品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但远远没有达到能独立购买单一信托资金计划的要求。当合作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项目风险收益特性把握不到位,有可能导致其不当推介,从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因为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目前受到市场关注,一旦出现问题,即便是信托公司履行了信托合同,也可能造成声誉上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用单一资金信托的形式,通过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品对接不特定多数的投资者,不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直接融资的精神被漠视
按照传统的金融学理论,融资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间接融资中,信用中介在资金供需双方间再提供一次信用,一般资金提供方承担的信用风险较小,而信用中介会收取较丰厚的佣金——如银行存贷款的利差——这样会使得资金成本相对较高。而直接融资中,信用中介只提供居间服务,中间费用大幅降低,这将降低融资方的融资成本,提高投资方的收益——这是直接融资的最基本精神。
信托计划以及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从法理上来讲,信用中介只提供管理不提供信用,是直接融资的一种,其存在的一个意义应该是节约融资成本。但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却看到有两个信托计划同时承担着链接资管计划和实体经济的作用——实际上是增加了信托管理费和信托托管费。更何况,湖南信托在标榜自己是“通道”的同时,收取的信托报酬高达1.60%,违背了直接融资的基本精神。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淮南志高发生违约事件,信托公司展业缺乏谨慎态度,同时,行业“惯例”已经不当,直接融资的精神被漠视。要想促进信托公司的健康发展,信托公司需要进行内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