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最严重的地震有两次,犹以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影响最深。这次四川大地震发生以后,许多人建议有关部门和机构能否对原有的房贷债务和房贷险方面的规定作一些特别的修订。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进一步扩大保险范围;二是核销房贷债务。第一个问题可以率先从已经发生地震的地区开始,然后逐步予以推广;第二个问题当然希望尽快在灾区实行。
建议一:扩大保险范围。我国保险业目前通行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规定,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的个人“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已在我国实施很长时间,人们对此早就颇有微词。以上海为例,多年来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房贷险的几百万套商品房,至今只有1例获得真正的赔偿。显然,房贷险成了一种“摆设”和负担。绝大多数购房者认为,所谓“房贷险”完全是一项没有必要的支出。尤其这次四川省发生如此空前规模的地震灾害,表明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把“地震”这个多发性灾害纳入房贷险范畴是说不过去的,也是不合情理的。建议我国的保险行业尽早开发关于“房屋地震险”的相关保险产品,让更多市民的商品住宅得到这方面的保障。有人建议,在平时适当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下,是否将地震灾害造成的房屋损失也纳入房贷险范围。具体如何操作,则需要保险机构和专家尽快探索和制订出一个可行的操作方案,并尽快加以实行。
建议二:核销房贷债务。此次央行和银监会颁布的《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对两类无力偿还债务的特殊借款人的债务认定为“呆账”并予以核销,但是对通知之外的众多购房者的贷款债务是否偿还尚无明确规定。有关律师建议,应尽快通过立法豁免地震灾区商品房购房者的贷款还款责任。目前灾区群众一方面面临灾后重建家园的财务负担,同时还面临巨额的银行房贷还款负担。对于如此艰难困境,仅仅减轻灾民的还贷负担是不够的,最好全额取消他们的还贷负担。为了有一个适应和运作过程,也可以视情况推出一个“过渡期”。“过渡期”内由银行、开发商、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各自分担80%的房贷债务;购房者则承担20%的房贷债务。
有关律师为此提出以下四个注意事项,第一,银行应当意识到可能存在购房者根本无力还贷的风险。第二,如果商品房抗震性能好,有些房屋是不会倒塌的。因此,房子倒塌的开发商应当承担一定的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第三,国家和地方政府多年来在房地产方面已获取大量税收和收益,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损失;第四,保险公司目前在房贷险方面的索赔率微乎其微,面对特大地震灾害是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