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中国东北地区中部的一个重要省份,吉林省一直以来发展非常迅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愈加完善。据报道,吉林省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那么这对于吉林居民来说有什么意义呢?
吉林省近日正式出台了三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新政策,将新农保、城居保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力推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项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吉林省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赵春林在接受媒体人采访时说,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吉林省研究通过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暂行)》三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办法。
赵春林表示,将新农保、城居保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非简单地将两项制度“板块式”合并起来,而是制度从内涵到外延深度融合,政策核心是“四统一”,即统一制度名称,合并后的制度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办法;统一基金管理,逐步推进基金省级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其中,统一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办法要求适应城乡居民不同的养老需求特点,个人年缴费标准为100元至2000元,全省统一设定12个档次,并允许各地根据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此外,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并鼓励社区等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补助、资助。同时,中央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据悉,此次出台的《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明确了衔接对象范围,为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满15年的,可以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年限视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两个制度的个人账户在衔接时合并;明确了重复参保处理办法,对重复参保缴费的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期重复缴费。按照唯一原则,两种制度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据赵春林介绍,吉林省衔接办法在贯彻国家政策精神的同时,做到了四个方面的创新:一是将进城务工农民、进城落户农民、被征地农民和城镇超龄居民等相关群体全部纳入参保衔接范围。二是大龄进城务工农民、进城落户农民、被征地农民、城镇居民,缴费无法达到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在法定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城镇居民,允许一次性缴费后纳入保障范围。三是对女性参保人员衔接时领取待遇年龄问题作出规定,按职工身份缴费满15年,50周岁办理制度衔接;以职工和个人身份交叉参保缴费的,职工身份缴费年限长的,50周岁办理制度衔接,个人身份缴费年限长的,55周岁办理制度衔接。四是灵活就业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职工保险个人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12%,可随同转移并作为待遇一次性发放。
此次吉林省出台的《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上述两个制度需要覆盖的人群之一。按照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和规定缴费年限的“进城落户农民”,基本养老金按照全省统一的办法计发,可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吉林将新农保、城居保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实施统一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办法,全省统一设定12个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