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地位再次得到肯定
“新国十条”提出:“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可以说,在养老保险产品创新部分,“新国十条”可谓面面俱到,从多个方面诠释了养老保险产品创新的方向。不过,从其中大量运用的“推动”、“开展”、“发展”、“探索”等字眼不难看出,上述创新服务短时间内很难落地实施,但总体方向明确——即“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这也符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方向。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有三大支柱,即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我国养老体系的第一支柱是“保基本”,主要目标就是扩大覆盖面,平衡领取人群养老金待遇,实现社会公平。而在“多层次”和“可持续”方面,则要鼓励和支持养老第二、三支柱发展。
从保险业自身来看,经过多年努力,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已经有了一定基础,能够为个人提供多元化的养老储蓄选择。数据显示,从2004~2013年,我国保险公司积累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从9215亿元增长到4.4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达54%。一位保险专家表示,如果参照国外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商业保险完全能够在养老第三支柱中发挥更大作用。
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政策是最大红利
第三支柱能否发挥固有作用承担起建立均衡发展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目前来看,关键之处在于能否推出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政策层面来看,“新国十条”在这方面给出了令整个保险业鼓舞的答案——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统筹研究科技研发保险费用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使许多久拖不决、坚冰难破的保险业务看到了暖阳。而这其中尤为值得关注、也最有希望率先取得突破的就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我国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经过了长时间的酝酿。从2009年天津市滨海金融创新园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的功败垂成,到2010年海南省方案设计的浅尝辄止,再到2011年以来上海的高调宣传和周密部署,2012年夏天频繁传出试点马上落地的消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至今仍未正式落地。不过,多家券商均预测,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将在2015年落地。“新国十条”中的美好愿景究竟能有多少真实落地,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进展情况可略见一二。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适时开展”时间未定
尽管“新国十条”提出将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但具体方案和细则毕竟还有待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等多部门进一步研究。因此,新方式比现行投保方式能节省多少还不能具体衡量。值得注意的是,“新国十条”中对于何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用的是“适时”,何时为“适时”也的确没有标准。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面临着马太效应。”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对笔者说:“按照此前的试点方案,因为缺乏个人收入账户系统,且政府无法掌握个人家庭收入水平的准确信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试点初期很可能不能由个人单独购买,而要采用"个人投保、企业安排"的"个险团做"方式,即职工要通过所在单位统一安排购买。这样就把未在职的城乡居民和没有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排除在外,而这部分才是社会上最需要养老保险的人群,他们更需要具有国家税收优惠的保险产品来安排养老。”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月收入超过3500元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超过1500元需按照3%所得税率缴纳。因此,月收入5000元的个人每月需缴纳45元个人所得税,全年需缴纳个税540元。如果每月拿出500元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则每个月少缴纳15元个税,全年则少缴纳180元。如按照投资20年计算,则20年间少缴纳3600元个税。按此测算,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越多,享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不过,王国军也表示,制度只能是先有开始然后才能逐渐完善,最终使国家的税收优惠落实到最需要它的公民身上。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保险“新国十条”下发后,商业保险地位再次得到肯定,而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政策是最大红利。此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望突破,但“适时开展”时间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