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受病种仍是首要考虑
由于在多数市民看来,重疾险新规实施后,新重疾险必保疾病的种类和定义已趋于一致,而价差却开始拉大,于是,在挑选重疾险产品时,保费成了不少市民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
按照《规范》要求,8月1日以后销售的所有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利益部分,必须包含对6类“核心疾病”的保障,其余19种疾病,各公司可自行选择是否纳入保障范围。因此,市民在选择产品时,还是要重点比较一下重疾险产品的承保病种,以及这些特有的承保病种的理赔依据标准。
从目前市面上产品的情况来看,中国人寿、平安寿险、人保健康、太平洋寿险、太平人寿等公司推出的重疾险换代产品,除了6种必保“核心疾病”之外,也全部将其余19种《规范》内出现的“自选”病种纳入了自己的产品保障责任中。
此外,不少保险公司的新版重疾险产品还在25种疾病之上,增加了新的承保病种,如平安的新款重疾险产品系列在25种规范定义重大疾病之后,对女性客户增加了5种大病,对男性客户增加了3种大病。而不少产品则对重疾附加一些特色的保障利益,如信诚人寿新产品将保障范围扩展到28种,而且还增加了“其中10种疾病享有基础保额15%的及时援助利益”的特色条款。
承保疾病非越多越好
重疾险最大的功用是提供重大疾病保障,目前,在新规规定必保的疾病之外,不少新版重疾险都有一些特有的疾病保障项目出现。
然而,保险专家提醒,市民在选择产品时,对重疾险承保的疾病种类要留意。留意承保病种,并非是单纯看承保病种的数量,而是应看承保疾病的“含金量”。
因为每种疾病的发病率都会影响费率的厘定。所投保的病种越多,价格自然也更高。有些疾病的发病率是很低的,如“重症肌无力”,该病的发病率约为十万分之一,投保涵盖此类稀有疾病的病种特别多的产品反而不划算。
额外保障影响实用性
重疾险新规只是对重大疾病的定义进行统一,但是对除重大疾病保障之外的其他保障利益,保险金额的给付方式等保障项目均未进行统一的规定,而这些额外的保障项目直接影响着重疾险的实用性,市民在购买产品时,也应格外留意。
如新规并未对重疾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给出统一标准,如有的重疾险产品的保障利益只涵盖重大疾病保障及身故保障,而有的产品在此之外,还能提供手术津贴等住院医疗费用方面的保障,或健康地生存到一定年龄可给付一笔贺寿礼金等。
此外,正如承保的病种并非多多益善一样,额外保障利益越多,市民相对需要承担的保费负担也就越重。
如30岁的周先生投保了中宏“长保无忧”黄金套餐,而30岁的孙小姐投保钻石套餐,同样是保额10万元,缴费年限20年,所保的疾病病种也无差异,却比周先生每年多缴保费1470元,20年下来,要多交近3万元保费。其原因,主要是钻石套餐给出了更高额度的身故保障利益并增加了重疾的住院利益。
对此,专家建议,对于工作强度大、家庭负担重、需要时刻准备好专门的资金解决重大疾病给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的主要经济支柱来说,钻石套餐更“保险”,但对于不是十分看重身故保障的保户来说,就需要斟酌是否需要为更高额度的身故保障支付更高的投保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