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是中国大陆乃至全球地震活动最频繁、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云南省内全部面积都处于6度以上抗震设防区,高烈度抗震设防面积比例居全国大陆之首,且震后易引发滑坡、崩塌等其他次生地质灾害。特别是楚雄、大理、德宏等民族自治州均属于地震多发区。正是鉴于云南上述特殊的地质特点,2013年,云南率先被列为地震保险试点省份。但令人遗憾的是,按试点工作规划首先在楚雄彝族自治州试点,目前,楚雄试点还未落地,因此,地震保险也无法在鲁甸地震中发挥保障作用。
在一位保险专家看来,巨灾保险制度迟迟未落地,并不在意料之外。在汶川地震发生后,关于尽快推出巨灾保险制度的消息就不绝于耳,他则认为五年之内不可能实现。五年时间过去,巨灾频发,巨灾保险依旧在传言中出现,未见落地。实际上,无论是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数据的积累和国外成熟经验的借鉴来看,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都已经具备了形成较为系统和可行方案的条件。但为何总是呼之难出,这其中难以协调是根本原因。
商业保险定价和运作的基础是大数法则,但巨灾保险则不能遵循,一场灾难可能会吞噬掉一个保险公司十年甚至二十年的保费,因此,保险公司单独运作巨灾保险是不可能的。在国际上通用的规则是,一定要有政府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国家财税的扶持。鉴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巨灾保险的多头管理和平行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我国的巨灾保险必须实行“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方式,即由国务院发出指令,指定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巨灾保险法规。
目前,我国政府介入巨灾保险制度仍处于初级阶段,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分歧并未得到解决——政府在巨灾保险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责任、做些什么工作,相关政府机构部门间如何协调,政府和保险公司间保险责任如何划分,巨灾保险金的运作和经营采取什么模式,都还不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巨灾保险制度匆匆上马是不可行的,一项关系民生的重大制度的落地实施是轰动的,但是轰动过后如何保证长久地服务民生才是有意义的。以农业保险为例,2007年中央财政启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取得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规模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亚洲第一,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最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不可否认,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风险管理的最重要手段,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农业保险承保面积和险种的不断增加和承保责任的不断扩大,农业保险所累积的风险尤其是巨灾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干旱、台风等农业灾害往往影响的面积大、造成的损失严重,一旦发生农业巨灾损失,将给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带来巨大的损失。近年来,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建立农业保险尤其是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进行了初步探索与尝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由于国家层面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使得我国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面临极大的挑战。
因此,对于当前的巨灾保险制度而言,要速度更要质量。值得欣慰的是,继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保险“国十条”)后,时隔8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保险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与8年前保险“国十条”提及的“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的说法不同,此次会议明确了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框架,即要建立政府提供支持、商业机构参与的多层次分担机制。
正如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所言,这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契机,努力开创巨灾保险发展的新局面。在国家的重视下,使巨灾保险完整落地,真正惠民。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巨灾保险造成的损失重大,单靠保险公司运作巨灾保险是不可能的。而为了巨灾保险制度的落地实施,匆匆上马是不可行的,巨灾保险落地要速度更要质量,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