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机制,本身并不牵涉洗钱,但保险业的内在特质属性却为洗钱提供了便利条件,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洗钱风险。保险市场属信息不对称的典型模式,洗钱分子对保险标的掌握信息程度要优于保险机构,经对标的物实施诸如购置、转让、参股等事前处理,会产生以合法理赔达到非法目的的机会。而保险公司通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侧重于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财务状况、已购买保险等方面信息,轻视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对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业、住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进行的审核只是流于形式。
正是这种信息不对称给保险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保险欺诈因具体的保险险种不同,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方的欺诈行为表现来看,有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诱使保险人承保,而后伺机骗取保险金;有人则故意制造损失和意外事故、故意扩大损失程度或者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有人则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等来骗取保险金。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及代理人的欺诈行为表现来看,其中包括受利益驱动,引诱欺诈投保人保险,夸大保险责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或超额承保,私下许诺给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与投保人串通共同谋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理赔,或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串通涂改保险合同档案资料,使之符合保险事故条件,私分保险赔偿金;恶意制造业务漏洞,为投保人方面保险欺诈创造机会。
遏制保险欺诈洗钱犯罪行为,首先应该是优化社会环境,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保险欺诈罪的主体、罪名成立条件进行准确界定,制定更严厉的惩处措施。建立起以《反洗钱法》为核心,金融业反洗钱行政规章为配套的分层次、全方位反洗钱法制体系,坚决打击、遏制各种形式的洗钱犯罪。作为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的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政策法规,遏制打击非法洗钱活动,尤其重点关注团体人寿保险领域的洗钱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应遵循《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结合行业实际与国际通行标准,尽快建立健全保险业反洗钱行政规章。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坚决堵塞、限制不法分子利用保险业的漏洞与弱点进行大规模非法洗钱,确保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面提高行业主动应对的警觉性,全力配合其他执法部门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性与及时性。
其次,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加强制度约束,对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并且不准国有企业把年金交给外资保险公司,对身居要职的公务员和国企高管层,不准在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出台相应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大额付款金建立档案制度,保留线索。
再次,应强化行业管理和部门监管。不仅要强化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有效的反保险欺诈联动机制。在反洗钱部级联席会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公安、司法、保险监管、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遏制保险欺诈洗钱风险联动机制。而且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公众正确认识保险欺诈的危害性,警示保险欺诈的后果。同时加强同业合作,建立全行业的保险赔案资料库,共享客户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保险业自身也应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加强经营管理。一是建立科学的核保、核赔机制,提高承保、理赔人员的素质,在考核员工业绩时将业务质量作为一项重要指标。二是在开发保险产品时,应考虑查勘、取证的可行性,减少设计漏洞;制定保险条款时,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必须明确具体。做好承保审核监控,严格实行投保人实名和如实告知的诚信原则,严格遵守可保利益原则,规范操作,严格标的审查,加强风险评估。在完善理赔制度时,应实行接案人、查勘定损人、理算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相互分离制度,防止串通骗赔,并建立错赔、骗赔责任追究制度,严防道德风险发生。三是提高对洗钱等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防范培训长效机制。利用行业协会、监管资源等平台,加大对各级高管人员和基层核保、核赔人员风险防范方面的培训,进一步认知和充实反洗钱知识,逐步提高保险从业人员风险防范能力。
为此,保险业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保险欺诈洗钱犯罪行为。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我们可以知道,遏制保险欺诈洗钱犯罪行为,首先应该是优化社会环境,完善法律法规。其次,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以及应强化行业管理和部门监管。此外,保险业自身也应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加强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