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2日00时10分,谢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县城阳路284号灯杆处,与顺行的何某骑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何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7月17日,交警莒县大队认定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某亲属将肇事者谢某诉至莒县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万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谢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万元。
庭审中,谢某表示自己投保的交强险于2013年7月12日零时到期,但因为自己一时疏忽,未及时续保,没想到却在这时发生了事故。而事故发生时,其交强险仅仅过期十分钟,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36万元只能由谢某自己承担。
对此,谢某对自己未及时续保表示十分后悔,虽然经过多方筹借将赔偿款付清,但巨额的赔偿款也让谢某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慧择提示:交强险过期若不及时续保,是会造成发生保险事故无法获得赔偿的后果,所以广大车主一定要提前为爱车续保交强险。另外,考虑到交强险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往往十分有限,所以个人要想进一步全面爱车保障,还需搭配商业车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