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财产都有客观的实际价值可以衡量,或根据生产成本,和当时市场价格,即使没有市场价格,也可以客观地估算它的实际价值。人的生命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价值,于是就产生了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如不能与被保险人的生活标准、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相适应,就有可能出现“逆选择”或道德危险。严重的还有可能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此外,过高的保险金额将会给投保人带来高额的保险费支出,以至可能超过被保险人的承受能力,使投保人不能保证按期缴付保险费,最终导致保险失效。不仅如此,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还与可保利益或可保财产的价值相联系,由于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超过部分无可保利益,在法律上无效。而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将作为投保人自行负责,于是财产保险就有所谓超额投保,重复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等问题,而人身保险却不存在这些问题。
人身保险既然作为定额保险,人身保险保额不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也不存在所谓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等问题而是事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定一定数目,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负责给付。至于双方协议的保险金额也得有所依据,一般还得参考投保人对保险的需要与可能。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要有年老生活的保障、丧葬费用、遗属的生活来源、子女教育费与结婚费用。为了不使未来生活费用来源因人身危险的发生而落空,就需要保险为之提供保障。这种需求既要根据上述各种需要满足的程度,还要根据谋求这种保障而要付出多少代价,也就是承担多少保险费。参加保险的,一般都是属于既有保险需要又有缴付保险费能力的人,所以,一定要考虑需要与可能的给合点,即恰当的保险金额。
如何确定人身保险保额,美国休布纳教授根据潜在财产计算出各人的生命价值。他认为人的生命价值,可以用人的劳动能力或工资收入扣除个人生活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的资本化价值来表示。他认为人拥有的资产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实际财产,如房屋、汽车、家具、行李、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这部分财产可由财产保险给予保障,另一部分是与生命联系在一起的寿命的金钱价值,这是一种潜在的财产,亦资本化的价值,这种财产要通过人身保险来取得保障。至于资本化的价值的计算可举例如某人每月工资收入为350元,该工人每月维持生活支出为100元,净余250元的资本化价值,可按当时银行的储蓄存款月息6厘还原求本金的资本货价值为41,666.67元的保险金存入银行,按月息6厘计算,每月就有250元的利息收入来代替净工资余额。所以用资本化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仍能使生活水平维持下去。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人身保险保额不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是事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定一定数目,作为保险金额。此外,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看清合同条款条例以及理赔事项等,以切实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