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不得“保本保收益”
截至2014年5月末,全国4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存续理财产品50918款,理财资金账面余额13.97万亿元。2013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加权平均收益率为4.13%,给居民创造的财产性收入超过4500亿元。
理财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销售领域。
为此,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有“保本保收益”类似刚性兑付(指产品到期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的承诺,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不得代客户签署文件,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将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等。
同时,银行理财产品之间要相分离,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
不妨选有担保机制的银行理财产品
从投资者角度来说,如果银行理财产品不能“刚性兑付”,好像就失去了购买理财产品安全性上的保障。不过日前某商业银行发生的一起兑付事件给投资者提供了另一种思路。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款理财产品在账面亏损41%的情况下,兑付了理财产品发行时宣传的6.2%的预期最高收益。对此银行方面解释称,银行在设计与研发产品阶段引入了外部担保公司担保机制,是外部担保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
对此,理财专家表示,在监管部门要求银行理财产品破除“刚性兑付”机制的前提下,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可以关注是否有担保公司,包括担保公司的资质、担保的金额等,为理财资金增加一道安全屏障。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有“保本保收益”类似刚性兑付的承诺。此外,投资者在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时,可以选有担保机制的产品,以保障自身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