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现金价值虽由险企运用保管,实际是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的利益。投保人解除合同时,险企应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即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某些义务而致使合同解除,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不会丧失。
保险业内人士提醒,险企一般都把现金价值列明在保单上,投保人只要事前参照,就能看到在不同保险期间退保,自己能拿到的准确金额(这时的退保金就是现金价值)。当然,若投保人不愿继续交纳保费,也可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笔现金价值。一种方式是申请保费减额交清,即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险企将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投保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额,使保单继续有效。另一种方式是投保人按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费,向险企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主要指定期寿险)。变更后,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主要内容会有所改变,而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一致,投保人无须再交纳续期保费。
此外值得一说的,若投保人自杀,其生前所购人身型保单的现金价值能否退还的话题。此前有网友发帖,“哥哥患抑郁症,前不久自杀了。他去年买过一份人寿险,但听说保险公司很可能不赔,是否哥哥的保费白交了?受益人能否拿到保单的现金价值呢?”显然,这样的帖子令人唏嘘,但却是保险理赔中一个重要的话题。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寿险合同一般将自杀作为免责条款,目的是避免蓄意自杀者谋取保险金。但有时,被保险人遇到意外事件打击或心态失常,确有可能作出结束生命的行为。因此,为更好地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很多人寿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期限后被保险人发生自杀行为,保险人将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项规定的含义很清晰,被保险人若投保后自杀,那么以2年时间为界,投保2年内自杀是无法获赔的。不过,一旦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2年内自杀,无论其是否交足2年以上保费,保险人都应计算并向受益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如上述网友的询问,其已故兄长的受益人是能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单所具有的价值。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险企一般都把现金价值列明在保单上,投保人只要事前参照,就能看到在不同保险期间退保,自己能拿到的准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