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来,银行理财资金池、期限错配等问题,让银行理财陷入“庞氏”骗局(指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争议,“35号文”对此提出了多个风险隔离方面的要求。首先,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相对应,独立于银行信贷业务;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理财业务应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其次,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要求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别开立独立账户;分别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流程和内控制度;代客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本行自营业务,不得通过理财产品期限设置、会计记账调整等方式调节监管指标。第三,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要求银行销售这两类产品时应有相互独立的准入、考核、推介和销售制度等;代销第三方机构产品时,必须采用产品发行机构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和销售合同,不得出现代销机构的标识。
“35号文”同时提出,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以及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之前银行采取资金资产池模式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同产品之间的收益调节,这是不应该的。”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张旭阳表示,出台“35号文”的一个初衷是建立银行理财和银行自营之间比较清晰的防火墙。
为了保障落实上述运营投资的举措,“35号文”明确,9月底前银行要完成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
专家指出,单独建立理财业务事业部,意味着将实施单独建账管理、单独的业务监管体系、强化全业务流程监管,这对打破刚性兑付预期、回归代客理财具有重要的意义。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35号文”除了重申并补充了此前关于销售行为的规范之外,还对银行理财业务的运营和投资行为进行规范。“35号文”的出台有利于银行理财告别“庞氏”骗局,从而促进银行理财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