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平稳发展,我区明确规定,对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应积极支持其参加工伤保险。
这个支持首先体现在确定合理的缴费办法。对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自治区规定,可以按照《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总额按不得低于“实名制”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费率,即缴费总额≥实名制人数×平均工资60%×费率。对于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其他小微企业,自治区规定,先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并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支持还体现在简化其参保登记和缴费程序上。
自治区规定,各地对小微企业应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缴费,不得以“五险”捆绑式参保为条件,将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拒之制度之外;对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可凭注册登记的任一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保。
对于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确定参保的“实名制”人员;小型矿山企业可按生产的不同季节,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小型服务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营业面积或营业额大小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用人单位缴费灵活,既可以按月,也可以选择按季、半年、年为期限缴纳保费。参保人员情况发生变更时,可将人员变更情况以电子邮件、传真、网上申报等方式报经办机构备案。正式变更手续和变更手续后需要补缴的保险费,在备案后一个月内办理。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新疆自治区对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得设置附加条件。者主要体现在确定合理的缴费办法、简化其参保登记和缴费程序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