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信银行相关人士介绍,该款理财产品是“中信理财之惠益计划成长系列5号3期”,产品资金投向为受让酒钢宏兴定向增发股票之股权收益权。在产品说明书中也明确,该产品还款来源不仅包括标的股票之股权收益权解禁后变现回收的收入,还包括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实现的收入。
据介绍,引入的外部担保公司担保机制,该担保公司与所投标的涉及企业无任何关联关系。
中信银行表示,本产品投资标的解禁后,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中信银行根据市场情况择时退出,使得该理财产品得以按产品说明书测算收益率足额兑付。
据报道,该款产品耗资8亿元,以每股3.71元的价格,认购酒钢宏兴定增股。投资比例为100%,其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业务模式为信托,且非结构性产品,预计最高收益率为6.2%,到期日期为2014年8月18日,限期19个月。一年后解禁时,股价跌至2.47元,账面亏损33%。上月底清盘时,股价跌至2.18元,账面亏损41%。
专家观点
银行理财产品引入担保公司需披露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引入担保公司的做法,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比较罕见。“不过,银行为降低风险,为理财产品引入担保公司的做法具可操作性,或将成为未来的一种方向。”郭田勇认为。
日前,银监会下发35号文,欲打破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其背景是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来调节收益,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以体现某种程度的“刚性兑付”。
郭田勇表示,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可以体现“刚性兑付”,但是与35号文并不矛盾。“但是,一定要在发行前就要充分披露包括担保的信息,由谁担保、担保金额等,都有明确披露。”郭田勇指出。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据中信银行相关人士指出,理财产品的亏损和兑付的高收益是由于是外部担保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不管怎样,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关注是否有担保公司,以及担保公司的资质等相关情况,以确保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