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缴费年限延至15年
现行规定:参保人在缴纳职工医疗保险10年后,本人又符合领取养老金的要求,不用缴费可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办法》: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的,以及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但未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人员,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15年执行。
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且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人员,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按10年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者,可缴费至规定年限。在延缴医保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工的医保待遇。
重大疾病补助上限提高
现行规定:2001年,广州设立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职工看病费用累计超过当年医保统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后,超出的部分由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补助,最高可以补助15万元。
《办法》: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重疾医疗补助基金累计支付参保人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2013年医保年度为例,2012年广州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752元,则当年职工重疾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可达19.13万元,较现行的15万元限额增长27.53%,随着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增长,这个上限也会“水涨船高”。若加上2013社保年度医保最高报销38.25万元的话,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可达到57.38万元。
《办法》解释,经测算,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后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支出增加579万元,对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影响不大。
医保账户继承可以提现
现行规定:参保人死亡后,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医疗账户。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办法》: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在结清相关医疗费用后仍有结余的,按继承人意愿划入其个人账户或一次性支取现金;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2年内没有申领的,个人账户余额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慧择提示:据悉《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职工重大疾病补助上限将提高,职工重大疾病补助与职工工资挂钩。另外参保缴费年限将由目前的10年提至15年,缴满才能享受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