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2014)》引起了业内高度关注,其中关于打破“刚性兑付”的表述更是引起专家学者们广泛的讨论。《报告》指出,从信托业长期健康发展角度看,信托公司必须理性对待“刚性兑付”策略,对具备条件的信托项目,应该逐步解除“刚性兑付”的魔咒,虽然短期会有阵痛,但只有“破刚”,才会有行业健康的长远未来。
这份《报告》还指出,“刚性兑付”不是制度约束,而是信托业基于多种因素考虑所采取的经营策略。虽然这对制度重构后信托业的起步发展阶段起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其负面作用也开始日益显现。其一是不利于信托产品投资者的成熟;其二是不利于信托公司全面尽职管理能力的提升;其三是招致对行业风险的过度关注和不恰当猜想。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区域经济与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孟祥轶在点评信托业发展报告时指出,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信托业假想的“刚性兑付”。“刚性兑付”一方面是无法可依的,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市场交易基本的公平性原则。只要高收益,不想承担相应的风险,这样的机会在市场里可能有,但不可能多、更不可能持续。因此“刚性兑付”如果存在于投资者的意识中,必须打破,也是能够逐步打破的。这也是保护投资者长期利益的必要手段。
为了打破“刚性兑付”的“错觉”、为了更好地迎接接下来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及促进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金融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金融决策能力,以及对金融产品风险和回报的正确认识,特别要强调“买者自负”的原则;监管机构要加强信息披露(如产品登记系统)、规范销售行为(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等)以减少误导销售,并通过监管创新来更好的监督和纠正信托机构的市场行为,达到保护投资人的目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陈道富表示,刚性兑付的普遍存在,反映了多方面的问题。
一是投资者教育问题。直接融资体系主要通过市场分散,由投资者借助市场波动实现风险自担的方式及时承担损失;间接融资体系主要通过机构集中并消化风险。我国投资者长期处于间接融资体系中,习惯于由机构吸收剩余风险,将信托产品等同于存款产品,寄希望于由信托公司承担产品的风险。
二是行业发展的无奈。信托公司尚未通过市场方式取得投资者的“信任”,不得不借助隐性担保(最终表现为“刚性兑付”)来快速扩张市场规模。再加上信托业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二级转让市场,也影响了投资者管理信托产品的风险。
三是监管部门在过渡时期超越信托法界定的法律关系,过度强调信托公司的股东责任和信托公司资本金的风险保障作用。
四是风险责任的不清晰。信托产品的各个参与主体和各个环节均存在一定瑕疵。特别是地方政府(部分银行)对信托资产的隐性担保,信托公司存在的尽职调查、营销宣传的不专业、不规范行为,使得信托风险最终的责任主体并不清晰。
信托属于直接融资,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制度设计,保证了信托资产的风险收益可由受益人完全承担。管理者和托管者等其他参与者只是提供一种专业服务,并为自己的专业技能获得相应的报酬。2001年以来,我国信托业逐步回归信托的专业管理者角色,坚持了“买者自负”的信托风险文化。当然,这个过程中信托公司应承担的信托责任,既要保证自己拥有必要的专业技能,同时也具有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服务的职业道德。当前,随着信托产品的到期兑付,我国宜坚持信托的本质,在强调信托公司信托责任的基础上,打破“刚性兑付”,坚持“买者自负”的信托风险文化。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刚性兑付”对信托业的负面作用开始日益显现。而刚性兑付的普遍存在,反映了投资者教育、行业发展的无奈、风险责任的不清晰等多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