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号文)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并明确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多名分析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178号文是对之前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的进一步细化和补漏。接下来,随着银行不断酝酿同业业务“创新”,监管部门也会跟着出台新的规范措施。
“就像猫鼠游戏一样,未来的同业业务将是一个反复补漏的过程。”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宏观分析师李慧勇对《第一财经日报》称,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监管部门还会不断出台新的文件对创新进行规范,如此反复。他表示,目前我国既要刺激经济发展,又要进行金融创新,但边际如何掌握还未知。所以目前只有通过不断试错和规范,才能最终找到一条既能够防风险又能够金融创新的道路。
按照178号文的界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缴费、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178号文还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开户银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首席分析师李志强则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央行规范同业业务不一定是因为业务本身风险高。
李志强表示,实际上大银行在同业结算账户方面较为规范,此政策主要针对城商行。因为同业业务涉及到融资平台,许多城商银行在业务规范方面欠缺,真正的风险在于,部分城商行同业业务可能涉及地方政府债务、产能过剩、风险过高的行业贷款融资。
通过表内的贷款融资,各家银行尺度比较严,但通过买入返售的同业融资,银行之间并不清楚对方基础资产情况。李志强称,目前银行表外业务太乱,央行很多政策无的放矢。如果把情况看清以后,监管机构就能做到心中有数,政策能够收到更好的效果。他表示,从源头上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有利于央行从统计口径考察金融机构的风险,通过考察银行的贷存比、资本充足率、风险拨备等风险指标,掌握准确的数据。
根据178号文,各开户银行应当对2014年5月31日前为其他银行开立的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真实性进行全面自查,逐户与存款银行进行核实并核对账户使用情况。对于不符合开立要求的,应当及时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销户。各存款银行应当全面梳理本银行及分支机构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积极配合开户银行做好存量账户核实工作;此前二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已经在其他银行开立投融资性账户或者异地开户的,应当认真审核评估期合理性,除特殊情况外,应当要求分支机构办理销户。
上述两项自查的截止时间都是本季度末。178号文要求,9月30日前,全国性银行将自查报告报送至人民银行总行,地方性银行将自查报告报送至所在地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慧择提示:据有关人士表示,央行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是对(127号文)的补充。监管部门也会发布一些新的规定,两者将逐步走向规范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