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贵州省出台这一《实施意见》,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是为了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搭起统一的平台,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并从制度上、政策上消除影响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障碍。两种养老保险可互换后,使得以往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缴费未满15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而能不能进行互换,取决于参保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意见》规定,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无论往哪个制度转移,其个人账户都要随之转移并累加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此外,对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领取死亡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贵州省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保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将决定是否可以在两者之间进行互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