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保险是用于保障市民健康安全的一种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工伤保险是职工健康在工作中受到损害时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赔偿,是保障职工健康利益的,但是现在用人单位一般都会用诉讼拖延时间,不及时给予赔偿。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每件交纳10元,虽然支持了劳动者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合法权益,但也出现了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昨日,市五中院发布消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收费过低,90%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用人单位不及时给付款项,损害劳动者权益。
2008年至2013年,市五中院受理劳动争议二审上诉案件3241件。因上诉诉讼费只要10元,多数败诉者抱着成本不高试试看的心理,提起上诉。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涉及到资金周转等诸因素的考虑,在明知劳动仲裁阶段的处理结果是准确的,向法院起诉的结果必将败诉的情况下,仍然会提起诉讼,并且在一审后借助低廉的上诉费诉至中院,拖延款项的给付时间,这属于典型的恶意诉讼。
因此,市五中院建议立法部门在立法时,调整劳动争议诉讼费收费标准,用不对等诉讼收费抑制滥用诉权。
凡普通劳动者(当地平均工资以下)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收诉讼费(鉴定等实支费除外);凡用人单位或较高收入劳动者(当地平均工资以上)提起的劳动争议或上诉案件,按普通诉讼费用收取标准执行,诉讼终结后由败诉方承担,真正保护弱势群体。
慧择提示:根据上面描述可以知道,工伤保险虽然保障职工健康安全,但是并不能为职工带来多大的利益,很多公司都会对职工拖延时间,不能使职工得到很好的治疗,因此市五中院建议在立法时要抑制滥用职权现象,使职工利益得到保护。